佛學研究
認識戒律5
濟群法師
08/12/2017 07:20 (GMT+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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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一律師對律學的貢獻

 弘一律師為近代南山律中興之祖,一生持律嚴謹,對弘揚律學貢獻巨大。筆者曾發心學習戒律,讀過一些弘一律師的著作,從中獲益匪淺。為使教界同仁和信眾瞭解他對律典探究及行持方面的事蹟,特撰寫此文,以申景仰之情。

一、學律因緣

   弘一律師,俗名李叔同,出家前是一位蜚聲藝壇的大家,對詩詞、書法、金石、繪畫、音樂、戲劇等方面都有很深的造詣。39歲在杭州西湖虎跑定慧寺出家,禮了悟和尚為剃度師,同年9月入靈隱寺受具足戒。因閱讀馬一浮居士所貽《毗尼事義集要》和《傳戒正範》,深感若按戒律規定,自己當時所受的戒是不得戒體的。因此發心研習戒律,並在佛前發願弘揚戒律1
   戒律在中國的流傳,古譯有《十誦律》、《四分律》、《摩訶僧祇律》、《五分律》。到了唐代,義淨從印度留學歸來,又譯出《根本說一切有部律》,後人稱為新律。弘一律師出家的第三年夏天,住在新城貝山,借得律藏三帙,並南山道宣律師的《戒疏》、《羯磨疏》、《行事鈔》及靈芝元照律師的三記,擬掩室山中,專門研究,因故未能如願2
   次年在溫州慶福寺閱藏,得見義淨三藏所譯的《有部律》及《南海寄歸內法傳》,認為較舊律為善。因此,弘一律師在當時所編的《四分律比丘戒相表記》開始兩次草稿中,屢以義淨所傳糾正南山舊說。後來自覺輕謗古德,有所未可,才塗抹之。但對三大部還是沒有用心研習,只是著重學習有部律,編有《有部犯相摘記》、《自行抄》及《學有部律入門次第》3
   當時有徐蔚如居士在天津創辦刻經處,專刻南山律疏,光復千年絕學。聽說弘一律師宗有部而輕南山,寫信規勸,以為我國千百年來秉承南山一宗,現在弘揚戒律,應該繼承前人事業,不宜另闢蹊徑。弘一律師深以為然,才漸漸放棄有部律,研習南山律。並在佛前發願,棄舍有部,專學南山,盡力弘揚以贖昔年輕謗之罪。自此,弘一律師由新律家變為舊律家了4

二、嚴持律儀

   在佛教眾多宗派中,律宗是最重日常行持的一宗。根據戒律規定,出家受戒後必須學戒五年且不離依止,然後才能在僧團獨立生活。因此,戒律是每位僧尼必須學習並遵守的。弘一律師按照佛制,學律持律,以自已對戒律的嚴格遵循,為教界樹立了典範。
   戒律的實行主要體現在日常生活中。具體地說,不外乎衣、食、住、行的如理如法。弘一律師受戒後,嚴格實踐過午不食,每日只進食兩次。第一次約在上午六時左右,即明相出後;第二次是上午十一時。他對飲食的要求非常簡單,從不浪費。生活用品多是出家時的舊物品,26年來未嘗一易。一領衲衣,補釘224處,青灰相間,襤褸不堪。在泉州的弘一大師紀念館中,還可以見到這些遺物。
   出家原為尋求解脫。若想解脫,首先必須遠離貪著。所以佛陀在戒律中規定,比丘不得重操舊業,以免妨礙修道。弘一律師出家後,幾乎放棄一切世俗學問,唯以書法接引眾生。在居住方面,佛制比丘當常易住處,勿於一處貪著不舍。弘一律師的出家生涯,居無定所,一衲一缽,行雲流水,動止安祥,威儀寂靜,充分體現出自在無礙的超然心境。
   弘一律師持律非常嚴謹,從日常小事中就能看出。在豐子愷所著的《為青年說弘一法師》一文中,有這樣一段記載:

  昔年我寄二卷宣紙去,請弘一法師寫佛號。宣紙很多,佛號所需很少。他就要來信問我,餘多的宣紙如何處置……又有一次,我寄回件郵票去,多了幾分,他把多的幾分寄還我。於是以後我寄郵票,也就預先聲明:余多的郵票送與法師……有一次他到我家,我請他籐椅子裡坐。他把籐椅子輕輕搖動,然後慢慢地坐下去。起先我不敢問,後來看他每次都如此,我就啟問。法師回答我說:這椅子裡頭,兩根藤之間,也許有小蟲伏著。突然坐下去,要把他們壓死,所以先搖動一下,慢慢地坐下去,好讓它們走避。”5

  這兩件事,前者是預防犯盜戒。按戒律規定:若未征得物主同意,私自取用任何有主物都要犯盜戒。後者是預防犯殺戒。在平常人看來,這些行為或許有些迂腐,即使是學過戒律的人,也很難注意到這些細節。弘一律師的做法,正體現了他持戒的嚴謹態度。
   弘一律師一生不作住持,不畜徒眾,不傳戒,不樂名聞利養。因為擔任住持,難免外應俗務,內治生產,汩沒身心,妨害道業。所以弘一律師和印光法師一樣,都以不作住持為真實辦道的首要條件。而弘一律師的在家弟子及友人有為特辟蘭若者,他也不接受,始終過著孤雲野鶴的生活。
   傳戒、剃度是紹隆佛種、續佛慧命。按戒律規定,要有十臘以上、精通二部戒律並能勤教授者,才有資格作為剃度或傳戒師。弘一律師學習戒律後,根據受戒羯磨的條件衡量自已過去所受的戒法,以為不得戒,所以不敢傳戒、剃度,這也體現了弘一律師的謙虛和謹慎。

三、培育律學人才

   南山律疏與唯識、三論等論疏一樣,南宋之後都散佚不見。清末民初以來,佛教出現復興狀態,培養人才、刻印經書、出版刊物成為這一時期主要的弘法形式。律學也是同樣,有徐蔚如居士自海外請回南山律疏,在天津創刻經處,刻印流通。然道在人弘,所以弘一律師在自己學律持律的同時,積極著手于律學人才的培養。
   近代,自楊仁山居士開始以學院教學培養佛教人才後,佛教學院在全國遍地開花,弘一律師也曾有過建立律宗學院的想法。1931年,弘一律師居於慈溪五磊寺。此寺地處山巔,環境幽靜,創立學律道場最為適宜。當時由亦幻法師最初提出設想,便與此寺住持棲蓮和尚商議,並取得弘一律師的欣然應允,擬興辦南山律學院,三年為一期,講授南山三大部。由棲蓮和尚與亦幻法師前往上海籌募開辦費用,得朱子橋居士慨允,助以一千元,嗣後仍可設法。不料棲蓮和尚起了貪心,以為此舉有利可圖,因此在上海訂辦了幾本大且厚的緣簿,請弘一律師撰序言,擬廣為捐募6。又因律院請安心頭陀當院長,他要嚴格實行托缽乞食制,弘一律師以為過於注重形式,太無謂了,於是飄然離去7。南山律學院曇花一現。
   過了兩年,弘一律師在廈門妙釋寺講《四分戒本》時,曾述及此事,並提出將來培育律學人才的方針和願望。他說:

  甚願得有精通律儀之比丘五人出現,能令正法住於世間,則餘之弘律責任即竟。故余于講律時,不欲聚集多眾,但欲得數人發弘律之大願,肩荷南山之道統,以此為畢生之事業者,餘將盡其綿力,誓捨身命而啟導之。余於前二月,既發弘律願後,五月居某寺,即由寺主發起辦律學院。惟與餘意見稍有未同,其後寺主亦即退居,此事遂罷……以後即決定弘律辦法,不立名目,不收經費,不集多眾,不固定地址等。8

  這是弘一律師弘揚戒律、培育律學人才邁出的第一步。隨後,他與十餘名學律同學移居萬壽寺,開講《隨機羯磨》,並撰學律發願文:

  學律弟子等,敬于諸佛菩薩祖師之前,同發四弘誓願已,並別發四願:一願學律弟子等生生世世永為善友,互相提攜,常不舍離,同學毗尼,同宣大法,紹隆僧種,普利眾生。一願弟子等學律及以弘律之時,身心安寧,無諸魔障,境緣順遂,資生充足。一願弟子等學律及以弘律之時,能得清淨寺舍,安心久住,大眾和合,助緣殊勝。一願當來建立南山律院,普集多眾,廣為弘傳,不為名聞,不求利養。願發大菩提心,護持佛法,誓盡心力,宣揚七百餘年湮沒不傳之南山律教,流布世間。冀正法再興,佛日重耀……9

   這是弘一律師與學律弟子在佛前共發的誓願,體現了他振興南山律的願心。
   弘一律師在萬壽岩住了不久,又應泉州開元寺轉物和尚邀請,偕十數名學律弟子到泉州,在開元寺之左側尊勝院結夏安居。安居期間,弘一律師講授戒律,每次連續講兩周的《四分律含注戒本》及《隨機羯磨》,分兩次講完。有時兼講古德格言,以資策勵身心。授課時若學員提出問題討論,或以書面請示,都能獲得圓滿解答。學員除了聽律之外,閱讀圈點三大部,以作深入研究10
   弘一律師除專門培育律學人才,還應各處邀請前去講律。如1934年在泉州草庵講《含注戒本》11;同年又在廈門南普陀寺養正院開示戒律121935年在泉州承天寺戒期中講《律學要略》131937年應青島湛山寺邀請,講律學大意14,等等。被人遺忘七百餘年之久的南山律,經過弘一律師的弘揚,重新引起教界的重視。

四、圈點科釋律疏

   戒律在中國的翻譯雖有五部,但弘通獨盛、蔚成一宗的只有《四分律》。道宣律師依此律撰寫了《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四分律比丘含注戒本》,構成南山一宗的律學體系,稱為南山三大部。這些著作的特色,是立足於《四分律》,並對《四分》有義無文之處參取諸部律,廣引大小乘三藏有關戒律的內容,並以大乘為歸極。這一弘揚方式,與中國流傳的大乘教義相符。因為適合中國國情,一經問世,受到教界廣泛推崇。道宣之後,注釋三大部的據說有60餘家15。其中,以靈芝元照律師所注的《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四分律戒本疏行宗記》、《四分律羯磨疏濟緣記》最具權威,與南山三疏受到同樣的重視。可惜南宋之後,這些著作都散佚不見,清末民初才從海外請回。
   弘一律師弘揚南山律疏,在培育人才的同時,為便於後人學習,還對律疏作了大量整理簡化的工作。
   (一)圈點:弘一律師在泉州開元寺尊勝院結夏安居期間,開始圈點南山鈔記。他曾在圈畢自記中說:

  剃染後二年庚申,請奉東瀛古版《行事鈔記》,未遑詳研。甲子四月,供施江山。逮于庚午六月,居晚晴山房,乃檢天津新刊,詳閱圈點,並抄寫科文,改正訛誤。迄今三載,始獲首尾完竣。是三載中,所至之處,常以供養奉持。16

  弘一律師把南山鈔記隨身攜帶,朝茲暮茲地進行圈點,抄寫科文、改正訛誤,歷時三年才完成南山律疏的整理工作。
   弘一律師在《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首前,列有南山鈔疏靈芝記三大部標誌例,對圈點方作了說明。這些標誌主要由線、圈、點、括弧,配合紅、灰、黑、藍四色的不同,作為區分。標誌例中共列有16條,可概括為四項:一、用紅、灰、黑不同顏色的線條,標出鈔疏、記中的大科文、小科文、以便提綱挈領。二、用紅黑並圈、紅密圈、黑密圈,點出最要句、要句及警策句、次要句及釋義要處,以便突出重點。三、用紅色點、黃色點、黑色點、黃色圈,對疏牒含注戒本或羯磨之文而釋者,記牒補釋者,記牒鈔疏之文而釋者,記牒科文而釋者,及記中長文分段之標目等不同作了說明,顯示記、鈔與其他兩大部之間的聯繫。四、用紅色半括弧、黑色半括弧、藍色括弧,對鈔疏刻本分段處有誤連寫,今須改為提行者,記文每段之前有預示全段意義者,記中釋鈔疏小注處起止點等,一一指出,避免在學習《鈔記》時產生模糊不清的感覺。 
   (二)科判:三大部靈芝記都有科判,然其科分繁瑣,且隱于文中,學者很難辨識,弘一律師用不同顏色標出鈔疏、記中的大科文、小科文的同時,又將這些科文適當刪補,並抄寫在書眉上,令疏記內容一目了然。此外,還撰有《行事鈔略科》、《刪補隨機羯磨疏略科》、《含注戒本科》、《含注戒本疏略科》、《事鈔戒業疏科別錄合冊》等17,對三大部作了簡明的分判,為我們今天掌握南山律疏的組織結構提供了很大的方便。

   (三)略釋:南山三疏與靈芝三記,文字古拙,義理深奧,戒相繁瑣,未具相當文化修養者,只能望而興歎,不敢問津。弘一律師在弘揚三大部的同時,也著手編寫簡易注釋,撰有《含注戒本隨講別錄》、《含注戒本略釋》、《刪補隨機羯磨隨講別錄》、《律鈔宗要隨講別錄》18,這些注釋將律疏中重要或難懂的名相提出,依南山靈芝諸撰述作淺易的解釋。有些則列表畫圖說明,清晰易懂,是研究三大部最好的入門書。

   (四)集釋:弘一律師曾從日本請得《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通釋》和《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濟覽》,珍逾拱璧,據以校勘鈔記。在南山律苑叢書出版預告中說:

  日本古德釋鈔記者有數家,原書為古寫本,罕有流傳,都三十六冊,今刪其繁蕪,挈取精萃,輯為十卷,曰《行事鈔資持記扶桑集釋》。19

   可惜弘一律師還沒編完此書就圓寂了。幸有妙因法師繼承遺志,使此書得以圓滿完成。妙因法師說:

  集釋一書,誠中日諸祖大德,注釋演繹事鈔之總匯也,多人智慧辨才結晶也。時曆千數百年,地經日中幾萬里,主要引用典籍近四百種。其中所引古著,多有今已佚失,可益見其珍貴。且通釋、濟覽,作者均未署名,以其引書推測,當我國清初之時手寫之本,存藏三百餘年,抑亦幸矣。弘一大師曾自扶桑請經萬卷,留意斯典,得以不廢,功德巍巍,歎莫能盡焉。20

  《扶桑集釋》一書,是學習《行事鈔資持記》最好的辭典。全書共有十卷,對鈔記中重要或難懂的名相,廣引三藏典籍及世間經史子集,一一作了注釋。該書的編排體例,是按鈔記的內容和順序,在每個條目的頂線上,標出鈔記的頁數、行數,又在每頁的左邊標出會本鈔記的卷數、鈔原分卷及篇次,使我們在學習鈔記時查閱起來非常方便。

   (五)表釋:弘一律師以表記形式傳世的撰述有《四分律戒相表記》、《行事鈔資持記表解》,《律學講錄三十三種合訂本》中的《事鈔持犯方軌篇表記》和幾篇《戒疏表》。其中影響最大的,當推《四分律比丘戒相表記》。此書歷經三載,經多次刪改而成。弘一律師在序中闡述了編寫表記的目的和經過:

  披尋四分律,並覽此土諸師之作,以戒相繁雜,記誦非易,思撮其要,列表志之。輒以私意,編錄數章,頗喜其明晰,便於初學。三月來永甯,居城下寮。讀律之暇,時綴毫露,逮至六月,草本始訖,題曰《四分律比丘戒相表記》。數年已來,困學憂悴,因是遂獲一隙之明,竊自幸矣。爾後時複檢校,小有改定。惟條理錯雜,如治棼緒,舛駁之失,所未能免。幸冀後賢,亮其不逮,刊之從正焉。21

  《表記》的內容程式,是對250條戒中的每一條,按犯緣、罪相、並制、境想、開緣或犯緣、罪相、並制、開緣,或犯緣、罪相、境想、開緣三種不同方式而排列。犯緣是構成犯戒的條件,所謂具緣成犯;罪相是根據犯罪情況,判罪輕重;開緣是指出在哪些情況下,即使有違戒行為而不犯;並制是每戒所列犯緣,有非本條戒目正制者,別列標焉;境想是根據對境緣想像的正誤,判罪輕重。
   《表記》對每一條戒的犯緣、罪相、並制、境想、開緣情況,都依《四分律·初分》摘錄比丘戒相,條理其文。對律中字句繁冗者,或酌加刪節,或約以短。文字不一,校定劃一;字句未明,以意申明;字句簡略,准義增入。在釋《四分律》時,主要以靈芝為宗。其中具緣成犯句,都依南山《行事鈔》。其他詮義析疑,多錄自靈芝撰述,並對其勸誡之言,雖無涉於戒相,然有裨於初學,也別錄於後,以勉後學。
   《四分律》及靈芝疏記,洋洋數百卷,其中猶以止持部分的戒相最為繁瑣複雜。弘一律師綜合《四分律》初分和第四分調部毗尼、《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四分律戒本疏行宗記》及靈峰《重治毗尼事義集要》等,以列表的形式將比丘戒相條理化,使我們今天學習戒律時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五、提倡在家律學

  佛教七眾的區分,主要是根據所受律儀的不同。在家有三皈、五戒、八戒;出家有沙彌、沙彌尼十戒,比丘二百五十戒和比丘尼三百四十八戒。這是約止持而言,此外還有作持。作為佛弟子,除了嚴格遵守戒相,還要積極奉行相應的行事。在南山三大部中,既說到出家僧尼的行事,也說到在家眾的行事。弘一律師為便於在家居士學習,特將南山三大部中關於在家律儀的部分錄出,題為《南山律在家備覽》。
   弘一律師在該書《例言》中說:

  (南山三大部等)雖正被僧眾學習,而亦兼明三皈、五戒、八戒等。又法體持犯等諸義章,亦多通於五八戒也……今輯南山律在家備覽,即據已上諸書(南山三疏、靈芝三記)而為宗本,並採擷南山《拾毗尼義鈔》、《釋門歸敬儀》、靈芝《芝苑遺編》等,以為輔助。22

  不難看出,這是弘一律師弘揚南山律的又一形式。《在家備覽》一書分為四篇,分別是宗體篇、持犯篇、懺悔篇、別行篇。
   宗體篇:分戒法、戒體、戒行、戒相四科。一是戒法,先通敘戒法的名義和作用,再明皈體受持儀軌,分翻邪三皈、五戒、八戒的不同。二是戒體,辨戒體相狀、受隨同異、緣境寬狹、發戒多少。三是戒行,正明隨行及舍戒差別。四是戒相,是依戒隨行而形之于外的威儀,此但略說。
   持犯篇:分持犯總義及持犯別相。在持犯總義中,辨持犯名字、持犯體狀、成就處所、辨犯優劣、方便趣果、缺緣不成、境想分別、別簡性重、廣斥愚教。持犯別相則是別說八戒,分殺、盜、淫、妄四性戒與飲酒、過中食、坐高廣大床、歌舞倡伎故往觀聽及花香瓔珞香油塗身四遮戒,各從犯境、犯相、不犯三方面,對每條戒的開遮持犯作了介紹。
   懺悔篇:懺悔的方法有化教與制教的不同。化教懺悔之法有理懺、事懺,通僧及俗;制教是依羯磨作懺,唯局僧眾。在家居士犯了戒,惟有用化教懺法。或依事懺,于嚴淨道場中禮拜、誦經、立誓等形式,在佛菩薩前誠心懺悔;或依理懺,觀罪體本空,諸法無性等,通達罪業了不可得。
   別行篇:由敬佛儀相、入寺法式、造像造塔、瞻視病人、離諸非法、出家宗致六門組成。全面介紹了居士入寺要遵守哪些規矩,如何恭敬三寶,造像造塔的準則,照顧病人的方法,別請僧眾供養或受僧食物時要遠離哪些非法,並勸俗敬護僧伽及謫罰惡僧,最後說明出家的意義及勸人出家的功德,障人出家的過失。
   學修和弘揚戒律一向是僧尼的專職,在家居士往往不敢問津。所以,居士對戒律的瞭解多停留於五戒或八戒的戒相上,很少知道戒律的開遮持犯。弘一律師編撰《南山律在家備覽》,為居士學習戒律提供了詳細指導。
   弘一律師的在家律學著作還有《五戒持犯表》、《三皈略義》、《八戒略義》、《授三皈依大意》、《在家律要之開示》、《新集受三皈五戒八戒法式凡例》等。尤其是在《新集受三皈五戒八戒法式凡例》中,針對時弊提出十條指導性的事項。如對多眾併合一時受,提出若依律制,應于師前一一別受;對不能具持五戒者,提出得受一分、二分;對輒稱皈依師為師,提出應以所有僧寶為師;對受五戒已,披五條衣、持坐具,指出這是壞濫制儀,獲罪叵測等,澄清了當時比較普遍的一些錯誤做法和觀點。
   戒律是行為的準則,也是衡量是非的標準。佛制以戒為師,要求七眾弟子都學戒持戒,依律行事,豈是戒律唯僧尼獨有?時下,在家居士有這麼幾種情況:一類是不學佛法也不知戒律,只知一味供養僧尼,侍奉師父,以為這就是學佛的一切,不知居士也有謫罰惡僧的責任,結果造成某些僧尼的墮落。另一類雖略知戒律,但不知對自身反省改過,反而終日議論僧尼長短,造作口業,徒增煩惱,不得佛法受用。這些都是因為不通戒律精神的緣故,因此,奉勸有心維護正法的居士們,認真學習《南山律在家備覽》。

六、弘揚菩薩戒經

  菩薩戒在中國的弘揚有兩大主流,一是依《梵網經》,屬華嚴部,世尊初成正覺時於妙光堂所說。此經共120卷,61品,現傳只是《梵網經》第十品《菩薩心地法門品》,由羅什譯出。當時從受菩薩戒者,有道融、道影等300餘人,受戒儀軌現已不傳。《菩薩瓔珞本業經》與此同類。一是依《瑜伽師地論·菩薩地戒品》,最早由北涼曇無讖譯出,曰《菩薩地持經》。當時有沙門道進等從受菩薩戒,形成菩薩戒的另一支主流。
   漢傳佛教自古以來推崇《華嚴》、《法華》、《涅槃》,以為是大乘圓頓之教。而《解深密經》、《瑜伽師地論》,雖經玄奘三藏的翻譯弘揚而盛極一時,但不過是曇花一現。所以,在教界具有廣泛影響、為眾人受持奉行的還是梵網菩薩戒。此經古德注疏很多,如隋智者的《梵網經義疏》、唐賢首的《梵網菩薩戒本疏》、新羅太賢的《梵網經古跡記》、《菩薩戒本宗要》、新羅元曉的《梵網經戒本私記》、宋慧因的《梵網經菩薩戒注》,明蕅益的《菩薩戒本經箋要》、《梵網經玄義》等20多種23
   弘一律師關於菩薩戒的著述,有《梵網經菩薩戒本淺釋》、《梵網十重戒諸疏所判罪相緩急異同表》、《梵網經賢首疏盜戒等六種類輕重門科表》、《梵網戒本宗要科表》、《梵網經古跡記科表》、《菩薩戒受隨綱要表》、《菩薩瓔珞經自誓受菩薩五重戒法》等24。其中,《梵網經菩薩戒淺釋》,是依賢首《疏》等,對《梵綱經》的一些重要或難懂的名相,進行淺易的注釋。《梵網經古跡記科表》、《菩薩戒本宗要科表》是將二書科判擷錄出,並稍作整理,以便學者在披閱之前先瞭解其組織綱領。
   在《梵網經十重戒諸疏所判罪相緩急異同表》中,弘一律師分別參照了新舊兩種注疏。一依舊疏,主要根據隋智者《義疏》、唐新羅元曉《私記》及《持犯要記》、唐明曠《戒疏刪補》、宋興鹹《疏注》、明蓮池《發隱》、蕅益《合注》的六家注釋,對十重戒的判罪輕重進行比較說明。一依新疏,根據唐賢首《戒本疏》、唐傳奧《記》、唐勝莊《述記》、唐新羅義寂《戒本疏》、新羅太賢《古跡記》及《宗要》、唐法銑《戒疏》、唐知周《戒本疏》七種,對十重戒的判罪緩急進行比較說明。使我們不勞廣涉諸家注釋,就能知道各家判罪的輕重同異。
   弘一律師在《梵網十重戒諸疏所判罪相緩急同異表》中,還教導我們在學習菩薩戒時,如何選擇注疏及入門次第。弘一律師認為,學習舊疏當以智者《義疏》為主,明曠《戒疏刪補》、蕅益《合注》輔之,蓮池《發隱》等則可緩閱,元曉《私記》及《持犯要記》有很多精彩釋義,應該詳細研習。蕅益以後,有明弘贊《略疏》、寂光《直解》、德玉《順硃》、書玉《初津》等,其中以弘贊、書玉注疏較勝,亦宜緩閱。新疏中,以賢首《戒本疏》、義寂《戒本疏》、太賢《記》三種最為精湛。學者應專宗一種,而以他兩種輔之,勝莊《述記》也可參考。元曉《私記》及《持犯要記》雖然判入舊疏,然有精義,學習新疏者也應閱讀。其他如唐傳奧《記》、宋慧因《注》等,則可不閱。
   《菩薩戒受隨綱要表》是綜合菩薩戒的思想,對菩薩戒受隨等各個問題作了精闢的解釋。在受法中,有依法師受與自誓受。依法師受,諸師所立儀軌不同,以宋靈芝律師所撰最為完善。自誓受見《瑜伽師地論》,《梵網》須見好相,經雲:

  若千里內無能授戒師,得佛菩薩形像前受戒,而要見好相。25

  《占察經》、《本業經》及《瑜伽論》可以直受。受時有全分受與一分受,一分受是依《本業經》:

  有受一分戒,名一分菩薩26

  《梵網古跡記》並廣明此義,彼雲:

  隨其受者意樂所堪,或受一戒或多,皆得成戒,名為菩薩。27

  受戒之後,有失受與不失受。依《本業經》,菩薩戒有受法無失法;依《瑜伽》,故舍菩提心或犯重戒,都會失受。二說似乎相違,但弘一律師認為:若論種體,一熏永在;若言功能,或違緣失。28”所以,兩種觀點並不相違。
   至於隨法,有隨行差別與懺悔方法。隨行差別是依凡位菩薩與聖位菩薩區分。聖位菩薩對十重戒有開有制:依《文殊問經》、《涅槃經》、《優婆塞戒經》,說菩薩十重戒制定之嚴格;依《瑜伽》、《攝論》,辨菩薩為利生可開殺等七支、十惡。但這種開許是有條件的,南山雲:

   初地已上方得用此無分別智,故地前不合。29

  懺悔方法有懺重與懺輕,犯十重罪即已失戒,當對十方佛前行方等懺,若見好相,舊戒還全,更不須受;若不得好相,須懺滿一年再受戒,這是依據賢首義寂諸疏所判。犯輕,對首或自責都能懺除清淨30。《菩薩瓔珞自誓受菩薩五重戒法》是弘一律師依《菩薩瓔珞本業經》錄出,此不贅述。

七、律學思想

  弘一律師與戒律的因緣主要有兩個階段,初期學《有部律》,推崇義淨。後因友人規勸,改學《四分》,宗南山,窮研三大部。此外就是讚賞靈峰蕅益,讀《靈峰宗論》、《重治毗尼事義集要》。弘一律師一生就是根據這些思想,修持並弘揚戒律,著書立說,並對律學的核心問題,在繼承前人思想的基礎上提出個人觀點。
   1.對大乘、小乘和出家、在家戒的區分。弘一律師在《律學要略》中說:

  三皈、五戒、八戒、沙彌沙彌尼戒、式叉摩那戒、比丘比丘尼戒、菩薩戒等,就普通說,菩薩戒為大乘,餘皆小乘,但亦未必盡然,應依受者發心如何而定。我近來研究南山律,內中有雲:無論受何戒法,皆要先發大乘心。
  
......
   再依在家出家分之:就普通說,在家如三皈、五戒、八戒等,出家如沙彌比丘等,實而言之,三皈、五戒、八戒皆通在家出家。諸位聽著這話,或當懷疑,今我以例證之,如:明靈峰蕅益大師,他初亦受比丘戒,後但退作三皈人,如是言之,只有三皈亦可算出家人。

   又若單五戒亦可算出家人,因剃髮以後必先受五戒,後再受沙彌戒,未受沙彌戒前,止是五戒之出家人。故五戒通於在家出家,有在家優婆塞、出家優婆塞之別;例如明蕅益大師之大弟子成時性旦二師,皆自稱為出家優婆塞。成時大師為編輯淨土十要及靈峰宗論者,性旦大師為記錄彌陀要解者,皆是明末的高僧31

  2.重視三皈五戒,普勸出家人常受八戒。弘一律師認為菩薩戒是不容易得的,沙彌戒及比丘戒是不能得的。無論出家或在家所希望者,惟有三皈五戒。倘能真正得三皈五戒,已是很好的了。若受持五戒,來生定可為人。既能受持五戒,再持念彌陀名號,求生西方,臨終定能往生極樂,豈不甚好。所以,必須重視三皈五戒。而八戒雖為在家二眾而制,但出家五眾也可受持。《藥師經》說:

  此諸四眾,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優婆私及余信心善男子、善女人等受八分齋,或複一年或複三月受持諸戒……于命終時有八菩薩乘空而來,示其道徑32

  3.維護律儀莊嚴,提倡分受。在戒律中,五戒和菩薩戒都有全受與分受的不同。通常,人們受戒時不論能否實行都是全受,受戒後卻任其犯戒。有鑑於此,弘一律師為維護律儀的莊嚴,提倡分受。他認為:

  (受戒者)應先自思量如是諸戒能持否,若不能全持,或一、或二、或三、或四皆可隨意。寧可不受,萬不可受而不持。且就殺生而論,未受戒者,犯之本應有罪,若已受不殺戒者犯之,則罪更加重一倍……五戒中最容易持的,是不邪淫、不飲酒,諸位可先受這兩條最為穩當。至於殺與妄語,有大小之分,大者雖不易犯,小者實為難持。又五戒中最為難持的莫如盜戒,非於盜戒戒相研究十分明瞭之後,萬不可率爾而受。33

  不學戒律,就不知道僧伽行持。很多人受戒後不學律儀,就儼然以比丘、比丘尼、沙彌、沙彌尼的身份出現,受人供養,剃度傳戒,以為都是合理合法。弘一律師的律學思想,給我們揭示了很多實質問題,並指出我們這個時代僧尼的責任,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八、結 語

  縱觀弘一律師一生,以復興南山律為已任,兼弘菩薩戒及在家律學。他不僅深入研習南山律並著書立說,而且身體力行,為培育律學人才、普及律學知識、樹立僧尼戒律觀念,可謂鞠躬盡瘁。今天我們紀念弘一律師,首先要學習他嚴持律儀的高尚品質,依律行事,做到僧像僧,寺像寺。其次要繼承他的事業,發心學習並弘揚南山律,以住持正法為己任,改變教界對律學的無知局面,使佛法長住世間。

刊載於《法音》1989年第5

  注釋:
   1. 弘一律師《四分律比丘戒相表記序》。
   2. 弘一律師《四分律比丘戒相表記序》。
   3. 弘一律師《余弘律因緣》。
   4. 弘一律師《余弘律因緣》。
   5. 性常《親近弘一大師之回憶》,見注8
   6. 岫廬《南山律學院曇花一現記》。
   7. 亦幻《弘一大師在白湖》。
   8. 性常《親近弘一大師之回憶》。
   9. 性常《親近弘一大師之回憶》。
   10. 瑞今《親近弘一法師學律和辦學因緣》。
   11. 僧睿《弘一法師略史》。
   12. 僧睿《弘一法師略史》、弘一律師《閩南十年之夢影》。 
   13. 萬泉《寫在參禮弘一律師之後》、傳貫《隨侍一師日記》。
   14. 火頭僧《弘一律師在湛山》、傳貫《隨侍一師日記》。
   15. 弘一律師《鈔記扶桑集釋·編印緣起》。
   16. 弘一律師《圈點南山鈔記跋》(《行事鈔資持記》,P3978,天津刊本)。
   17. 弘一律師《律學講錄三十三種合訂本》。
   18. 弘一律師《律學講錄三十三種合訂本》。
   19. 弘一律師《律學講錄三十三種合訂本》,參見注(20
   20. 弘一律師《行事鈔扶桑集釋·編印緣起》。
   21. 弘一律師《四分律比丘戒相表記·序》。
   22. 弘一律師《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篇》,參見《弘一大師全集·佛學卷(一)》。
   23. 丁福保《佛學大辭典》、《梵網經》條。 
   24. 弘一律師《律學講錄三十三種合訂本》。
   25. 《梵網經》卷2T241006下。
   26. 見《菩薩瓔珞本業經》卷2T24-1021中。
   27. 見《梵網古跡記》T40700中。
   28. 參見弘一律師《律學講錄卅三種合訂本》,《律學要略·附錄》菩薩戒受隨綱要表
   29.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3T40149中。
   30. 弘一律師《律學要略》。
   31. 弘一律師《律學要略》。
   32. 《佛說藥師如來本願經》卷1T14402下。
   33. 弘一律師《律學要略》。

來源:www.jcedu.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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