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學研究
晚唐五代敦煌僧人飲食戒律初探──以「不食肉戒」為中心
高啟安
22/11/2011 05:36 (GMT+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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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由於特殊的歷史等原因,相對中原僧人而言,晚唐五代敦煌僧人對飲食戒律有一定的變通,僧人可以在公開場合飲酒。而是否遵守不食肉這條戒律,學界意見頗不一致。持食肉說的主要根據是敦煌的僧人在解齋和勞動期間,曾食用「臛」,而「臛」是一種肉湯。其實,敦煌僧人當時食用的「臛」是一種菜湯或素臊子,主要作為或餺飥的佐餐。帳籍反映,僧人們在食用「臛」時,寺院並沒有宰殺羊隻,也沒有支出糧食去市場交換肉食品。僅有的一次看起來有僧人參加的用於招待木匠的羊的支出材料中,羊其實是為木匠宰殺的,僧人並沒有參與食肉。另外,作為敦煌美食的灌腸,只出現在屬於歸義軍衙內的文獻中,而寺院的文獻中沒有記載。一些僧人和信徒的「邈真贊」及施捨疏中所透露的信息和敦煌文獻中有一件粟特文的禁止僧人食肉的佛教文獻,均說明敦煌的僧人是遵守不食肉這條戒律的。

 

關鍵詞:不食肉戒 非時而食 解齋

 

僧人的各種清規戒律是有別於世俗人的外在標誌之一。飲食戒律的遵守與否,在非信徒看來,是衡量僧人宗教信仰堅定與否的最鮮明標誌。

 

僧人有許多飲食戒律。其中重要的有「不食五葷」、「不食肉」、「不飲酒」、「不非時而食」等。

 

晚唐五代時期,按照內地僧人遵守的佛教戒律標準衡量,敦煌僧人對飲食戒律有不少變通,僧尼可以公開飲酒[1]。文獻記載寺院種植有佛教戒律限制的屬於「五葷」的蔥、韭菜等。僧人在寺院的勞動中有「座蔥」、「掘蔥」、「種韭」[2],但是否食用,尚需詳加研究。唯有S.4687〈乾元寺董法律等齋餅曆〉記載給僧人分配的食物中有「菁」,若「菁」為韭花,則敦煌的僧人食韭。

 

不「非時而食」的戒律,從文獻中看,敦煌僧人基本遵守。但也有例外,這就是「解齋」。之所以有「解齋」,說明這條戒律仍在起作用。對有晚飯(敦煌叫「夜飯」)情況都加以特別說明,正是遵守戒律的標誌。在請工匠和僧尼為寺內做工時,仍然給他們每天以三頓的食物。如P.2049 背〈後唐長興二年(九三一)正月沙州淨土寺直歲願達手下諸色入破曆算會牒〉:「油肆勝,造菩薩頭冠,從廿日至廿九日中間,金銀匠及造傘骨令狐闍梨並釘鍱博士等三時用」,「油肆勝兩抄,二月二日至六日中間,縫傘尼闍梨三時食用」等。在其他一些勞動的場合,僧尼也有一日三餐的情況,對「過午不食」有突破。另外,文獻還記載,一些僧人在做法事時,有時要在晚間加「點心」。這或許是由於勞動強度大,需要一日三餐或加「點心」。這些說明,敦煌的僧人雖然遵守「不非時食」的戒律,但不是十分嚴格。

 

佛教傳入中國之初,允許僧人吃肉。至南朝梁武帝根據《大涅槃經》、《楞嚴經》中不主張吃肉的內容寫了〈斷酒肉文〉,並藉王法強制嚴禁僧尼飲酒吃肉後,不允許僧人吃肉才漸成為戒律。晚唐五代時期敦煌的僧人是否遵守不准吃肉這條戒律,是研究當時敦煌佛教及僧人生活時無法迴避的問題,研究僧人飲食時更無法迴避。學界對此問題提出來已有時日,意見頗不一致,迄今沒有定論。而對此問題的深入研究和澄清,其意義不僅在於僧人飲食和僧人的社會生活,而且對於敦煌佛教的世俗化、特殊性等諸多方面的探討和研究,相信都有參考價值。

 

我們所說的僧人「食肉」,指的是寺院或僧團組織不禁止僧人食肉,僧人在規定的時間裡不受佛教戒律的限制而公開食肉;而少數僧人違反戒律私下食肉,不能算作「僧人食肉」。

 

敦煌歸義軍衙內和部分寺院的帳籍文書「入破曆」中,記載了不少支出油用來「炒臛」和「調臛」的記載,因此,食用「臛」成為敦煌僧人食肉的主要證據。

 

「臛」在文獻中有時又寫作「食」旁的「霍」,或「霍」。張弓先生認為就是一種肉湯:「所謂解齋,即解除常日齋忌:不限午食,不禁葷膻,以示賀節。由上引破曆可見,敦煌寺院的冬至解齋食物主要是胡餅、肉製品(炒臛、調臛)等,無酒。」[3]

 

「臛」在古代是一種肉湯,這是無疑的。經過多少個世紀的流傳,到了唐以後,是否仍是以前的樣子?考察一下「臛」是在怎樣的場合下食用,或許對我們分析敦煌的「臛」是否為一種肉湯有幫助。

 

「臛」在敦煌無疑是一種較為高級的食品,一般在重大的節日和技術含量高的勞動中才可食用。搜求敦煌帳籍文書,記載食用「臛」的近三十條,現擇其要者錄如下:

 

P.3490〈辛巳年(九二一或九八一)某寺諸色斛斗破曆〉:「油伍勝兩抄,北院修造中間肆日眾僧及功匠齋時解齋夜飯炒臛等用」,「油貳勝,後件修金剛中間四日工匠及人夫等炒臛等用」,「油半抄,馱淤日造餺飥、炒臛齋時用」。

 

S.6452(1)〈某年(九八一-九八二?)淨土寺諸色斛斗破曆〉:「十二月八日,解齋麵陸斗,炒臛油壹升,餼餅麵貳斗,胡餅麵.斗, 麵壹斗。」

 

P.4909〈辛巳年(九八一)十二月十三日後諸色破用曆〉:「壬午年正月……二日,解齋麵柒斗,抄(炒)臛油貳升」,「八日,行像堂燈油壹升,煮油柒升,煮菜油壹升,炒臛油壹升,餼併(餅)麵陸斗,胡餅麵壹碩貳斗, .伍升,羹麵捌斗,勃託麵貳斗,又造梧桐餅麵壹斗,條煮菜麵伍升,水□□.斗」,「三月……五日,梁闍梨亡,餪餅麵貳斗,胡餅麵伍斗,煮油麵.斗,粥麵.斗,油肆升,炒臛油兩合」。

 

P.4906〈年代不明(十世紀)某寺諸色破用曆〉:「麵貳斗,抄臛油兩合,造局席看鄧鎮使及工匠用」,「油.合,砂(炒)臛及造小胡餅子用」。

 

P.2049 背〈後唐長興二年(九三一)正月沙州淨土寺直歲願達手下諸色入破曆算會牒〉:「油半抄,九日收佛衣日炒臛用」,「油半抄,初日交庫齋時炒臛用」,「油壹勝,磑上燃燈及秤麵炒臛用」,「油壹抄,算西倉寫帳眾僧齋時炒臛用」,「油半勝,冬至解齋炒臛用」,「油貳勝,算會願達逐日炒臛用。」

 

P.2049 背〈後唐同光三年(九二五)正月沙州淨土寺直歲保護手下諸色入破曆算會牒〉:「油貳勝,僧官窟下彭時零洛炒臛用」。

 

P.2040 背〈後晉時期淨土寺諸色入破曆算會稿〉:「油六勝一抄,□造齋時及第二日屈人眾僧收佛衣等炒臛用」,「油肆勝,煮及抄臛十七日造破盆用,油壹抄,造小破盆子用」,「油壹升,冬至及第二日解齋調臛用」,「油半升,載葦子車牛來日調臛用」,「油.升,十二月行解齋抄菁臛用」,「油壹升,歲交庫兩日行解齋調臛用」。

 

P.3234 (2)〈年代不明(十世紀中期)油入破曆〉:「冬至抄臛油半升」,「十二月付眾僧抄臛油壹斗壹升」。

 

S.4642〈年代不明(十世紀)某寺諸色斛斗入破曆算會牒殘卷〉:「油半勝,抄臛用」,「油壹勝,抄臛用」。

 

S.6275〈丙午年(九四六?)十一月就庫納油付都師曆〉:「就庫納油一勝,付都師造精(菁)霍(臛)用」。

 

S.5008〈年代不明(十世紀中期)某寺諸色入破曆算會牒殘卷〉:「油半升,付慧智抄菁臛用」。……

 

以上記載,只是標明為「炒臛」油的支出記錄,一些只標明「解齋」或「用」而沒有提示具體用途的油的支出中,還應當有用於「炒臛」的。

 

從這些記載可以看出:「炒臛」或「調臛」均記載在油的支出下面,根據食用人數的多少和「臛」的數量,「炒臛」所需油從兩合、半抄到一斗多不等;炒臛的場合或者是僧人「解齋」,或者是節日,或者在其他特殊的場合;「臛」是一種副食,亦即佐餐食品,往往和或餺飥同時食用;另外,還有一種臛叫「菁臛」。這些材料給我們的啟示是:「臛」是一種用來泡餅和澆麵吃的菜湯,實際上,很可能類似我們今天用來澆麵吃的臊子或加工的湯。是油餅,可以就湯來食用;餺飥是麵,可以澆臛來食用。

 

幾處資料中提到了「菁臛」。「菁」,按《說文解字》:「韭華也。」段玉裁註曰:「《周禮》菁菹;先鄭曰:菁菹,韭華菹也。……《廣雅》曰:韭其華謂之菁。」說明菁為韭菜花。「菁」有時也指「蔓菁」。敦煌當時已有「蔓菁」。P.3468〈驅儺詞〉中有「縠桿大於牛腰,蔓菁賤于馬齒」[4]的說法。在S.4687〈乾元寺董法律等齋餅曆〉中則有「每人菁壹升,蘿葡十個」的記載,其中「菁」若是蔓菁,則應當也以「個」來分配,何以用「升」來分配?因此,「菁」當非「蔓菁」。無論如何,「菁臛」是一種加了「菁」的「臛」。

 

一般人認為敦煌僧人食肉的主要根據是「臛」即肉湯。

 

漢代王逸註《楚辭‧招魂》中解「臛」曰:「有菜曰羹,無菜曰臛。」因此,歷代均以臛為肉羹。但到了唐五代以後的敦煌,臛是否仍是一種肉湯呢?其用料有沒有發生一些變化呢?我們認為敦煌寺院的「臛」不是肉羹而是菜羹,相當於今天的菜湯或素臊子,「菁臛」即其證也。這樣一來,不是與羹無區別了嗎?有區別。按一般理解,「羹」是一種菜湯,而敦煌的羹卻要用麵,與古代的羹相比,也有了變化。P.3234 有「麵壹斗,來日造羹用」;P.4909中也有「羹麵八斗」的記載,而「臛」卻沒有麵的支出,因此,只能是一種菜湯或素臊子。

 

王子輝先生對「羹」和「臛」作過專門的研究,認為:「古代的羹與臛是沒有什麼嚴格區別的,只是有菜無菜的細微之分。但這似乎只在歷史的短暫時期是如此。後來的發展變化,早已使這個細微的區分失去了現實意義。至少在南北朝時期,羹與臛的命名已不是按照肉羹中有菜與否來區分了。……以後,羹的組成內容愈來愈多,羹的含義愈來愈廣泛,不只肉、菜可為羹,各類米、麵、水產、果實皆可入羹,以至不管有沒有肉汁……都可以羹命名。」[5]

 

敦煌文獻反映,敦煌的羹與臛是有區別的,這就是羹中有麵,而臛中無麵。

 

可證寺院的「臛」並非「肉湯」的,還有一條理由:如果這些「臛」的原料主要為肉,那麼這些肉從哪裡來?我們知道,敦煌寺院的財產和各項收入、支出,管理得非常嚴格,這可以從留存現在的寺院帳籍中反映出來,除了各種糧食外,還有油料、調料等的往來帳,連寺院的牧子的口糧支出、送乳餅、酥都有記錄,唯獨沒有肉的來源和支出的記載。如果以上食用的「臛」是肉食品的話,其來源無非兩種:其一,從市場交換而來,就像寺院用的醋、醬、酒等一樣;另一種來源就是寺院自己的羊。但文獻中沒有用粟等糧食換肉造臛的記載,僅有的一次用糧食換羊記載,說得很清楚,是給工匠吃的。

 

那麼有沒有宰殺羊或牧子送肉的記錄呢?換句話說,寺院所蓄養的牛、羊其來歷和去向又如何呢?

 

我們知道,當時敦煌的許多寺院都有羊、牛以及其他家畜,而且有些寺院的羊數量還不少,這在許多屬於寺院的文獻中都有記載。S.542 即是大乘寺、靈修寺、普光寺、金光明寺、蓮台寺點算羊隻的文書,其中透露這些寺院養羊不少。寺院的家畜最早來源無非三種:來自信徒的施入,寺院的僧人為社會和信徒提供宗教服務後的收入,來自借貸者的抵債。雖然文獻中尚未發現用家畜抵債的記錄,但卻有不少信徒施入牛羊等家畜的記載(如P.2863〈李吉子等施入疏〉:「故羊.口,施入鑄鐘」,「故羊壹口,施入鑄鐘」;P.4783〈癸卯九月廿三日施牛兩頭出唱如後〉中施入「陸歲耕牛壹頭,乳牛壹頭」;P.3478〈年代不明福喦奉獻施捨支分疏〉:「乳牛壹頭」;S.5425V〈丑年(九○八或九二一)十二月大乘寺寺卿唐千進點算見在及欠羊牒〉:「丑年七月官施羊:大白羯壹口,大母白羊.拾玖口」;P.2583〈申年比丘尼修德等施捨疏〉(1):「十月九日,宰相上乞心兒及論勃頰藏福田捌頭牛價,折得麴、塵絹兩疋,緋絹.疋,紫綾壹疋。折絹.疋,每牛壹頭,得絹壹疋。」等)為寺院施入或信徒用施入羊來還願的行為在敦煌持續了數個世紀,直到解放後仍然存在。而寺院的羊很少見到作為肉食品宰殺的資料。那麼這些羊究竟到哪裡去了呢?這些家畜的去向除了由專人(牧子)放牧外,最終是通過出唱活動,再換為糧食和布匹。對此,郝春文先生在《唐後期五代宋初敦煌僧尼的社會生活》一書中已有論述[6]

 

唯一的一件寺院牧羊人送肉的記載出現在S.1519(1)〈辛亥年(八九一或九五一)某寺諸色斛斗破曆〉中:「又麵壹斗,牧羊人納羊腔與用」。

 

「羊腔」指羊宰殺後除掉頭蹄和內臟的部分,這個詞在今天的河西地區仍在用。此句話的關鍵在「納」。寺院的「納」有其專門的含義,指「納贈」或「納官」。「納贈」一般是本寺院給它寺院的僧人死亡後例行的贈禮;「納官」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給官方納送食物,另一種似是為寺院管理機構都僧統司納送食物。關於「納官」,筆者將有專文討論,此處不贅。既然「納」是一種支出的行為,那麼,前句話就好理解了。這是寺院以「羊腔」作為「納官」的食物。支出一斗麵,不是羊腔所值,而是牧羊人的食物。同卷記載在當天支出一斗麵之前,還支出了其他食物或原料:「十六日,豆兩碩,買吳懷定布,納官用;同日,油壹斗,豆兩碩,麥柒斗,粟柒斗,買吳押衙張懷通家鐵團胸子用。」雖然不能確定「納官」的用途為何,但可以肯定,這副羊腔子不是寺院用的,而是用來「納官」的。

 

由此看,如果頻繁解齋或其他場合食用的「臛」的主要原料為肉,為何沒有支出糧食交換肉或宰殺牛羊的記載?唯一的解釋是「臛」中根本就沒有肉。

 

參考一下今天河西人的食俗,對我們分析「臛」中究竟有無肉或許有用。

 

河西人的油餅有兩種,一種是燙麵油餅,是將麵用滾燙的開水燙好後,在鍋中用油煎熟,叫烙油餅;另一種是炸油餅,所用的麵必須是發麵。食用烙油餅時,一般要做個酸湯,可以起到化膩的作用;食用炸油餅時,或做酸湯,或做稀飯一起食用。而沒有將油餅和肉湯一起食用的現象。河西農村有一句俗語,叫「有福不可重受,油餅子不要加肉」。可證在吃油餅時一般不食用肉。而敦煌的「」其實就是一種發麵油餅。幾條材料中載有「菁臛」,也說明「臛」就是一種有菜的湯。

 

S.1366〈年代不明(九八○-九八二)歸義軍衙內麵油破用曆〉中,曾在一次寒食節製作的食物中出現了「僧家餺飥」的食物名稱。為什麼在歸義軍衙內的支破曆中出現這個名稱?顯然,寒食節所招待的客人中,有不少僧人,而名之謂「僧家餺飥」,正標明它與世俗人所食之餺飥有別,別在何處呢?「臛」中有肉與否是其區別的唯一解釋。

 

食用或餺飥等類似麵食時澆「臛」來食,很早就是內地的一種食俗。《齊民要術‧餅法》記載好幾種食物要調「臛」,如「水引餺飥」、「切麵粥(棋子麵)」、「粥」、「粉餅」、「豚肉餅」等。因此,以「臛」作為或餺飥的佐餐,也應視為敦煌當地的一種飲食習慣。

 

如果說「臛」是一種肉湯,或曰一種肉製品,那麼在像盂蘭盆這樣隆重的節日裡,好幾日解齋的和尚們都要食用肉,還要給前來的遊方僧人們供應肉食,這難以想像。

 

在敦煌寺院的各種帳籍中,並非一條食用肉的材料都沒有。S.4373〈癸酉年(九一三或九七三)六月一日磑戶董流達園磑所用抄錄〉中有:「請食(石)匠除磑,五人逐日三時用麵.斗,十日中間條(調)飯羊壹口,逐日料酒壹斗」,「羊壹口,付石匠用」,「麥柒斗,渣(閘)頭賽神羊買用。羊壹口,酒兩甕,細供四十分,去磑輪局席看木匠及眾僧吃用」等。

 

在其他證據較少的情況下,對這件文書中所記材料的不同理解,成了敦煌僧人吃肉與否的關鍵。

 

此卷並非磑戶董流達支出帳,而是一件寺院的賬籍,因為其中還有「七月十日,麵伍斗,酒肆杓,眾僧磑後打略吃用;又胡餅.拾,酒壹角,眾僧蓋橋來吃用;胡餅伍拾,酒壹甕,眾僧修瀉口來吃用」的記載。顯然,上述記載食用的羊,是為修磑戶董流達所承包的磑而支出的。本件文書的大部分內容是支用「除磑」、「修大渣(閘)」、「閘頭賽神」等工匠和其他活動的破曆。第一句中,很明顯,一隻羊是支給石匠在十天中調飯的,五名石匠,日食三餐, 每天支麵三斗,每人每頓用麵二升;第二句是在十日工作結束後給石匠的羊;第三句透露的信息是這隻羊是用七斗麥子買來的。第四句最容易引起歧義。這是在修磑輪的工程完畢後舉行的宴會活動,看起來似乎有僧人參與了吃肉。從整個行文看,寺院對這次修磑輪很重視,先後支出了五隻羊。其中四隻羊沒有註明來歷,或者就是寺院所有的羊。而為石匠支出的羊就有三隻。因為河口的磑輪是水磑,需要木匠參與修理。「羊壹口,酒兩甕,細供肆拾分,去磑輪局席看木匠及眾僧吃用」這句話的主要部分是「看木匠」。「看」在當時的敦煌是對做工的工匠招待、慰問的一種飲食活動,拙作〈唐五代敦煌人的宴飲活動述論〉一文中已有論述[7],即修磑輪後寺院招待的主要對象是木匠,「眾僧」只是陪襯。就是說為僧人支出了細供等食物,而給相關的工匠支出了一口羊。這種將數件支出混合記載的例子在敦煌帳籍中比比皆是。如我們前舉P.2049 背〈後唐長興二年(九三一)正月沙州淨土寺直歲願達手下諸色入破曆算會牒〉卷中,由於油的支出和麵的支出分別記載,因此,兩者可以相對照,結果發現麵油的支出有時並不一致。如「油半抄,初日交庫齋時炒臛用」的這一筆帳,相對應的麵的支出卻是「麵捌斗伍升,寒食祭拜及初交庫日眾僧食用」(三四三行);「油壹勝,磑上燃燈及秤麵炒臛用」的這一筆帳,相對應的麵的支出卻是「麵肆斗,秤麵日造冷淘用」(三五四行);「油貳勝,算會願達逐日炒臛用」這一筆,對應記載的則是「麵壹碩伍斗,算願達五日眾僧解齋時用」(三八九行)。P.2049 背〈後唐同光三年(九二五)正月沙州淨土寺直歲保護手下諸色入破曆算會牒〉中也有相同的情況:與「油貳勝,僧官窟下彭時零洛炒臛用」這筆相對應的麵的支出是三七八行「麵肆斗,僧官窟上造下彭時看當寺徒眾及破除日看判官等用」(三七八行)。因此,並不能有力地證明僧人也是食肉的一員。至於修大閘時的賽神羊,在儀式完畢後當時就要宰殺食用,除了閘頭磑輪的管理者應當是羊肉的食用者外,參加賽神的其他俗人也應當吃肉,而一般寺院的磑輪均由寺院的寺戶管理。當然,在賽神儀式上,也有僧人參加,但參加了並不等於就非得食肉。因此,這條材料並不能證明僧人亦食肉。前面幾句話對羊由誰來吃記得很明確,恰好說明羊只有工匠和磑戶食用。

 

檢視唐五代敦煌地區的飲食品種,有一種食物與肉有關,它就是灌腸。敦煌的灌腸是在動物的腸子內灌入麵後蒸熟而食,原料中有肉無疑。灌腸作為一種較為高級的食物,不時出現在「賽神」和招待重要客人的場合[8]。但灌腸沒有一次出現在寺院的支破曆中,儘管寺院也有迎送和招待重要客人的時候。這也可說明寺院是禁止食肉和製作肉製品的。

 

從前面所列舉的材料看,一些食用「臛」的場合確實是在「解齋」期間。敦煌的「解齋」,主要指「非時而食」,對此,筆者已有論述[9],並非在「解齋」期間允許僧人食肉。其實,寺院裡食用臛,有時並不在解齋時間內,交庫日、收佛衣、燃燈等活動中也有食用臛的記錄。

 

或曰:敦煌僧人大部分與家人生活在一起[10],這種生活方式是否會影響到他們的飲食戒律呢?這種生活方式確實會影響到僧人對戒律的遵守,也不排除個別僧人破戒食肉。但個別僧人的破戒,並不說明敦煌寺院或僧團組織允許僧人食肉。

 

有兩件文書,可為以上論述佐證。

 

P.2583〈申年比丘尼修德等施捨疏〉(9)

1. 壹兩,沙唐五兩,入大眾。

2. 右弟子薄福,離此本鄉,小失翁母,處于大蕃,配充驛

3. 戶。隨緣信業,受諸辛苦,求死不得,乃貪生路。饑食

4. 眾生血肉,破齋破戒,惡業無數。今投清靜道場,請

5. 為念誦。

6. 申年正月日女弟子張什二謹疏。

7. 沙唐一兩,崇哲取,准.斗。

 

S.6829〈戌年(八○六)八月氾元光施捨房舍入乾元寺牒并判〉:

 

1. 宅內北房一口并檐,次西空房地一口無屋,廡舍一口

2. 右元光自生已來,不食薰茹,白衣

3. 道向,曆卅餘年。從陰和上已來

4. 乾元寺取緣聽法,來往不恒,騰踏已

5. 常,涕唾惡地,乃諸罪障,卒陳難盡。

6. 從今年四月已來染患,見加困劣,無

7. 常將逼。謹將前件房舍施入乾元

8. 佛殿,恐後無憑,請乞判命,請處分。

9. 牒件狀如前,謹牒。

10. 戌年八月 日氾元光牒

11. 任施

12. 據,

13. 廿七日

 

「薰」與「葷」通,「葷茹」即指葷膻辛辣之味。

 

另外,在一些僧尼的〈邈真贊〉中,也有不食「薰莘」記載:

 

P.3556〈都僧統氾副高和尚邈真贊并序〉中有「和尚乃生之奇異,母乳而了別莘薰」;同卷〈都僧統陳法嚴和尚邈真贊并序〉有:「星塵永罷,了別薰莘」;〈曹法律尼某乙邈真贊并序〉:「辭世割愛,孩乳而不近薰莘」、「薰莘不染,頓棄煩籠」[11]等。從兩件施物疏和〈邈真贊〉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僧人是戒食葷膻的。

 

敦煌文獻的粟特文文書中,有一件《戒食肉經》(P.3511 卷)。榮新江先生認為:「似是粟特人抄撮各種佛典中的有關戒食肉部分而成。」[12]此經雖為粟特語,但將食肉作為一種戒律,搜集在一起,且出在敦煌,也說明敦煌是禁止僧人食肉的。

 

敦煌僧人可以公開飲酒,在一些特殊的場合可以變通「過午不食」的戒律,也可能食用屬於「五葷」的韭菜等,飲食戒律不是十分嚴格,這與敦煌社會的特殊情況密切相關。「安史之亂」之後,敦煌孤懸治外,逐漸成為一個相對獨立的地方政權,形成了一些有別於中原的僧尼制度,如僧尼大部分和家人生活在一起、負擔稅役、僧尼與世俗社會的聯繫很緊密等。加之敦煌曾被吐蕃統治過一個時期,這些都不能不影響到僧尼的日常生活和飲食戒律。雖然如此,敦煌的僧尼仍然遵守著「不食肉」的戒律。

 

《普門學報》第9 / 2002 5 10 頁,共 10

論文 / 晚唐五代敦煌僧人飲食戒律初探──以「不食肉戒」為中心

ISSN1609-476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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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1] 高啟安,〈唐五代敦煌人的飲酒習俗〉,《敦煌研究》二○○○年第三期。

[2] 如:S.6452〈某年淨土寺諸色斛斗破曆〉:「六日掘蔥午料麵壹斗」;P.4906〈年代不明某寺諸色破用曆〉:「白麵壹斗, 麵貳斗伍升,油兩合,眾僧座蔥食用」;P.2838〈唐中和四年(八八四)正月上座比丘尼體圓等諸色斛斗入破曆算會牒〉:「麥.斗,油壹升,城南園內種韭齋時用」等。本文所引敦煌文獻,除註明者外,均採自唐耕耦、陸宏基編《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釋錄》,全國圖書館文獻縮微複製中心,一九九○年九月出版。不再一一標出。

[3] 〈敦煌秋冬節俗初探〉,載《一九九○年敦煌學國際研討會文集‧石窟、史地、語文編》(遼寧美術出版社,一九九五年七月),第五八六頁。

[4] 黃征、吳偉,《敦煌願文集》(嶽麓書社,一九九五年十一月),第九五四頁。

[5] 《中國飲食文化研究》中〈羹臛析〉一文(陝西人民出版社,一九九七年十月)。

[6] 「敦煌僧團與僧人的『出唱』活動」一節,《唐後期五代宋初敦煌僧尼的社會生活》(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一九九八年十二月),第二七○頁。

[7] 《西北民族學院學報》二○○○年第三期,第六十八頁。

[8] S.1366〈年代不明(九八○-九八二)歸義軍衙內麵油破用曆〉:「十七日,准舊城東祆賽神用神食伍拾柒分,燈油壹升,炒麵兩斗,灌腸麵玖升;南城上偏次賽神用神食拾玖分,灌腸麵.升,燈油壹升;南城角神食伍分,百尺上神食柒分,灌腸麵.升。」「准舊祭雨師神食伍分,果食兩盤子,胡餅貳拾枚,灌腸麵.升。」「賽金山王神食柒分,灌腸麵.升,用麵貳斗肆升,油壹升肆合。」「廿七日寒食坐(座)設用:細供壹千伍百捌分,胡餅貳千玖百壹拾肆枚,胡捌百捌拾枚, 餅二百五十枚,小食子麵柒斗,油伍升,貼蒸餅麵肆石,餪餅麵肆斗,僧家餺飥麵伍斗,油壹升,灌腸麵捌斗。」P.2641〈丁未年(西元九四七)六月都頭知宴設使宋國清等諸色破用曆狀並判憑〉:「十日,百尺下賽神用神食伍拾陸分,麥.貳斗,燈油壹升兩合,灌腸麵陸升」等。S.2472〈辛巳年(九八一)十月三日勘算州司倉公廨斛斗年前後主持者交遇分付狀〉有「羊腸一副,破麵.升」的記載。從以上記載分析,當時一副羊腸,可以製作三升麵的灌腸。

[9] 〈唐五代敦煌僧人飲食的幾個名詞解釋〉,《敦煌研究》一九九九年第三期。

[10] 郝春文,《唐後期五代宋初敦煌僧尼的社會生活》第二章〈敦煌僧尼的生活方式〉,第七十四頁。

[11] 鄭炳林,《敦煌碑銘贊輯釋》(甘肅教育出版社,一九九二年七月),第三七一、三八一、三八七頁。

[12] 見《敦煌學大辭典》「粟特語戒食肉經」條。

 

來源:buddhism.lib.ntu.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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