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與生活
律制生活:佛教的飲食規制之2
聖嚴法師
08/04/2016 07:35 (GMT+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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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我受了沙彌戒說到戒律問題

從今(一九六)年農曆六月十二日上午開始,我總算是個合法的出家人了。
  
  一、出家與受戒
  
  說來真慚愧,也真罪過,我雖早在十來歲時,已經披剃出家,做過幾年經懺,也受過幾年的僧伽教育,但我始終沒有一個受戒的機會。民國三十七年(西元一九四八年)春,上海龍華寺開戒,我請示師父,師父以我年齡不滿二十歲,不合法,故不准受戒。其實,近世以來,各戒期中,不滿二十,即予具足的,已比比皆是,那不過是師父的一個藉口而已,唯恐徒弟受了戒,羽毛豐滿,展翅而飛。事實上,我雖沒有具足,當時已經離開小廟,就讀於上海靜安學院。最後,不但離開了師父的小廟,也離開了靜安學院,離開了大陸,隨軍到了臺灣,這也可說是我「叛逆」行為的最大表現,但我仍以此一「叛逆」而感到慶幸。否則今天的我,不知會是什麼樣子了。我在靜安學院時,為了隨眾,早晚上殿堂,以及經懺佛事,照樣搭七衣並持具,尤其當時的學院規制比較方便,所以我雖冒充,卻少有人知道,但我也不知道那是一種犯罪的行為,是盜法、是賊住!如今看律,回想起來,不禁驚恐失色。我那小時披剃的常住,對我雖無多大的栽培,但飲水思源,我之能有今天,能在軍伍十年之後,仍然走上出家的道路,實在還是種因於小時第一位師父及師祖的接引。故直到目前為止,我雖違背他們的意向而離開了他們,但我依舊懷念著他們,正如我的離開父母,並非出自父母的主動,但卻不能忘懷父母的恩德。正因為我的恆不為恩義之所纏裹,故對每一恩義,恆能抱一由衷的懷念。
  
  出家受戒,在佛陀的時代,本來是一回事,如果有人向僧團中求出家,出家披剃之後,僧團證明,便是具足比丘。至於沙彌戒,由羅睺羅出家開始,小兒出家,什麼禮儀規矩都不懂,所以不能具足,因此先要經過一個時期學習的階段。小兒出家不能做什麼,只能趕趕偷吃食物的鳥雀,所以由七歲到十三歲的出家小兒,叫作﹁驅烏沙彌﹂。十四歲到十九歲,已可合乎學法的要求,故稱﹁學法沙彌﹂。這一階段,主要是在學習僧團的生活以及出家人的威儀,所以在此期中,雖為沙彌,僅受十戒,但是比丘威儀,都該學習,這在「沙彌威儀」中,可以看出。到二十歲的年齡,應該是具足比丘戒的時候,然如因緣不足,證師不夠(受沙彌戒須二比丘授,比丘戒即使在邊地亦不得少過五比丘授),或其他緣故,而不得受比丘戒的,仍然先受沙彌戒。不過,有別於二十歲以下的沙彌者,稱為﹁名字沙彌﹂。因此,依照佛陀的當世,人之出家,不滿二十歲的,必須先受沙彌十戒,已滿二十歲的,沙彌戒與比丘戒,可以連接秉受。
  
  至於我國內地佛教,各小廟帶了小和尚,除了送去戒常住受戒之外,絕少先受沙彌戒之事例,所以自明代以後各處開壇傳戒,也以沙彌戒、比丘戒、菩薩戒,三壇一期授完為原則,事實上,流弊缺點,不如法處,也就因此叢生。一般人,往往在剃光腦袋,穿上「僧服」(其實是漢裝)之後,便自以出家人自居,他人也以出家人相視。實際上,剃頭改裝不受戒,只是一個光頭白衣,剃髮居士,那能稱得上出家人?
  
  二、戒和受戒
  
  在佛陀時代的印度,宗教風氣普遍,直到現在仍是如此。各宗教都有他們各自的戒律,比如五戒:佛教有,婆羅門教、耆那教、瑜珈派也都有,只是大同小異,尤其是殺、盜、淫、妄四戒,幾乎是各種宗教共同遵守的軌範;其在威儀方面,也都大同小異。我們知道,跟隨佛陀出家的群眾,絕大多數是來自三迦葉、目犍連、舍利弗等的外道弟子,以及釋迦種的貴族,即使少數賤民,他們未曾皈依佛陀以前,也有他們的宗教信仰。正因為原來就是宗教徒,就有他們的宗教生活,所以一旦改奉佛教,奉佛戒律,自也並非難事,尤其是根器深厚的聖弟子們,一出家便得聖果、證聖位,便與道共戒或定共戒相應。所以他們不必經過長時間的學律階段。但到佛滅之後,尤其到中國,律書多了,律義繁了,加上中國的社會,缺乏宗教生活的基礎,要想一進佛門,便可比丘具足,實在是件難事。特別是一般後世的小廟,師長不知戒律為何物,自己不解不持,他們的子弟,也就無從知解,無從受持。等到子弟稍長,送去戒壇受戒,算是了卻一樁心事,表示小和尚已經成人了,受戒回去,便以成人身分看待,除了這一俗情的意義,毫無受戒的本質可言。同時,小和尚受戒之先不學律儀(也有的例外),同時戒經規定,不受大戒不得聽律,不得聽,自也不得看,受戒期中,僅僅三、五十天,但使熟背二百五十條文的戒本,已不容易,要他們逐條遵守,生死不渝者,恐怕千萬不得一。再說,戒期圓滿,戒牒到手,返回小廟之後,戒本也將束之高閣,甚至終身不再翻閱。像如此的受戒,究有多大的意義,實在很難評斷。以此看來,我沒有草草了事地去提早受戒,倒是一件幸事。無怪乎弘一大師要說:「從南宋迄今六百年來,或可謂僧種斷絕了,以平常人眼光看起來,似乎中國僧眾很多,大有達至幾百萬之概;據實而論,這幾百萬中,要找出一個真比丘,怕也是不容易的事。」弘一大師,持律謹嚴,但他自驗,他連沙彌的資格還夠不上,僅是一個多分的優婆塞而已。為的是非真得戒,不得傳戒。所以明代紫柏大師,雖嚴以律,然猶終身不傳戒,乃至是沙彌十戒。明代蕅益大師,晚年勤研以律,故畏而捨比丘戒,在佛前禮《占察懺儀》,求得清淨輪相,拈得沙彌菩薩戒;因此他的兩大出家弟子成時與性旦二師,連沙彌都不敢稱,而退以優婆塞自居。另有人問壽昌禪師:「佛制比丘,不得掘地損傷草木,今何耕種芸獲?」壽昌的回答是:「我輩祇悟佛心,堪傳祖意,指示當機,令識心性耳,正法格之,僅稱剃髮居士,何敢當比丘名。」
  
  根據律制,不得戒不能傳戒,證師之中僅僅一人或數人得戒,餘不得戒乃至有一人的戒不清淨,戒弟子也就無從得戒。但是真要如此認真,中國的佛教無真比丘,或真比丘的數字不夠,便不能傳戒;不傳戒,佛門之中的出家僧眾,也行將絕跡;僧眾絕跡,佛教也就無由住持,無從生存了。所以近世傳戒雖不如律,傳戒的佛事,仍需有人來做,方便做去,只要不太離譜,仍有大功大德。
  
  我們讀明代讀體大師見月老人的《一夢漫言》,當時受戒之難,實在難以言宣,講師雖多,傳戒則非律師莫辦。見月老人為求比丘戒,為求律師傳戒,當時只有南京古心律師,中興南山律儀,但已涅槃,他的法嗣三昧和尚大弘毘尼,然又山水萬里,旅途艱難。見月老人那時只有三十二歲,所以發大心願,不惜跋涉萬里,也要求受比丘大戒。但是當他到了江南杭州,又聽說三昧老和尚去了五臺山,趕去之後,又因無衣鉢,見了三昧老和尚,仍不敢說是去求戒,僅得數語開示,隨即禮謝他去。後聞三昧老和尚到了北京,便又趕往北京,但因兵亂,便復南回。因此他的同道覺心師喟然卅:「我等自滇而南,自南而北,今復自北而南,往返二萬餘里,徒勞跋涉,志願罔成。」這種為道尋師的苦心苦行,我們讀了,也不禁為之潸然淚下。直到他三十六歲那年,三昧老和尚已出北京,到了揚州府石塔寺開戒,求受比丘大戒,才算如願以償。也許正因為當時受戒之難,所以當三昧老和尚,受請住持南京寶華山,見月老人擔任教授及監院職乃至住持之後,後輩受戒,也就容易方便得多了,但是一到後來,竟又變成了徒有其表的形式而已了。這恐不是三昧和尚及讀體大師的始料所及!
  
  憑良心說,如今受戒,無論比丘、比丘尼戒,都是不如法的,但在這個無可奈何的末法時代,雖不如法,雖不能真正得戒,受戒這一形式,還是需要,最低限度,在受戒之時,也可徹底懺悔一下。好讓新戒的自心清淨一番,雖不得戒,但可得一安心,也可種種善根。受戒是在至誠殷切地懺悔過往罪障,策勵未來的道業,所以我還是希望受戒。
  
  三、我要受戒
  
  談到我受戒的經過,不妨將這次出家的因緣順便說一下。
  
  自一九五八年春天開始,我的背部便感到疼痛,一病年餘,中西醫藥罔效,各種科學方法的檢查,例如:照X光片即達十六張之多,仍未查出病源。到一九五九年六月,身體衰弱不堪,身高一百七十二公分,體重只有四十八公斤半,所以請准病假休養,同時也著手辦理退役的手續,承長官的愛護及現在的剃度恩師東公老人等的協助,總算如法如願地脫離了軍人的身分。我以小和尚的身分,隨軍來臺,來臺之後,雖處軍旅之中,卻未有過「還俗」的意念。所以一旦離開軍中,仍然回到原來的崗位。最初有些師友向我建議:你是出過家的,你也有你的剃度師,這次回來,自可不必疊床架屋,再找一頂師父的帽子戴在頭上;正像其他服役的青年法師一樣,過了一個時期軍人生活,兵役期滿歸來,仍不失為法師。但我考慮再三,我雖有過師父──現在也不否認那位師父,然我沒有受戒,即使受了戒,處身軍中十年,也該視同捨戒還俗。小時出家無知,現在再度回來,不能繼續糊塗了,故我決定,一切重新開始。同時以我的看法,剃度師者乃是度我出家的慈航,怎會成為我的帽子?
  
  至於受戒的問題,師友們見了面,每每問我怎麼打算?若以我曾於僧團中住過幾年的經歷來說,即使不再受戒,一切律儀,也未必見得比時下的其他新戒差得太多。但不受戒,又與佛制不合。人家稱呼我為法師,我固不足稱為法師,竟還是個光頭白衣,因果怎敢承當!所以有人主張我受一個改良戒,還回佛陀時代的原始面目,不拖時間,也不鋪張;不必唱,只要唸;不繁複,求簡要;不必種種儀節,但求殷切莊重,請到三師七證,即可受戒具足。這在於我,當然是非常贊成的。可是經過數度的研究,特別是恩師東老人的開示,又覺得改良戒雖好,所負的責任太大。如果我來開頭,勢必有人效尤,如今的受戒,雖不理想,但在個把月的戒期之中,總還過的是僧團的生活,總還可以學到一些威儀,聽到一些道理。如果大家連這一點點薰習的機會都沒有了,一剃光頭,便可具足,具足之後,各處小廟之中,更無僧伽生活的薰習機會了。那麼,除了服裝之外,出家人與在家人的不同,也就很難分別了。果真如此,未來的佛教,還堪設想嗎?我是首創弊端的人,我的罪業,自也更加不堪設想了。所以改良戒一案,還是留待以後從長計議。
  
  但是,我對受戒的要求,一天比一天地迫切起來,一方面,我在主編《人生》雜誌,不得不與各方的作者與讀者之間取得書信的聯絡,師友們來信多以法師相稱,實質上我還是個白衣,所以此一法師的稱謂,也成了我良心上的負擔。其次,有些虔誠的長者居士,見了面便是頂禮,有一次有位老居士來訪,他向我頂禮,我覺愧不敢當,故也陪著他一同頂禮。事後他說:這是不可以的,法師還禮居士,居士豈不招罪?但我怎麼說呢,因我也僅是個服飾不同的居士而已。再次,我雖不再希望替人家做經懺,我住的中華佛教文化館,也不是經懺門庭,但是由於多方的關係,每月之中,總還有著少數幾堂佛事的應酬。我是常住的子弟,常住有佛事,豈可不做,然而每做佛事,大家都搭衣,獨我一個,自也不能例外。這是極其罪過的事了,我在明知故犯,明目張膽地自欺欺人,自盜盜法。我每搭一次衣,必受一番良知的譴責,必向佛前懇切地懺悔,我真不知究竟是什麼業障,使得我三番兩次地犯罪盜法?
  
  四、四終於受了沙彌戒
  
  當我將這些感觸稟告恩師東老人之後,東老人非常慈悲,開示我說:「受戒要待因緣具足,如今沒有聽說何處準備開戒,為求權宜之計,我想你先去受一個沙彌戒罷。若去請求臺北華嚴蓮社智老和尚,或許可以慈悲的。」終於智光老和尚慈悲了,但是受沙彌戒,必須於說戒的前一晚上,先做懺摩,智老和尚希望我的恩師東老人替我先做這堂懺摩的佛事。東老人看了初壇的文疏之後,發現懺摩是要唱的,而且儀文很多,不是一個人可以做得了的,所以不便馬虎了事,示請新店竹林精舍隆泉老法師慈悲成就。
  
  我真感激極了,這些長老們,都對我非常慈悲,我去竹林精舍拜見證蓮老和尚及隆泉老法師之後,他們一口答允:「你既能夠發心,我們應該成就。」那天是農曆六月初八,約好十一日晚上帶了海青去做懺摩。
  
  農曆六月十一日,天氣非常燠熱,晚飯之後,懺摩儀式照樣進行,隆泉老法師,黃鞋、黃袍、紅祖衣、展大具,並請佛聲法師及慶規老和尚站班引禮,持誦唱唸。唱完戒定真香讚,在三遍香雲蓋,禮佛三拜之後,我的內衣褲已因流汗而濕透,壇上三師,也是汗流如注,這使我非常感動。接著長跪合掌,傾聽上隆下泉阿闍梨朗誦:大德一心為弟子聖嚴……,一一懺悔,而到同唱「往昔所造諸惡業……」時,我渾身都在流汗,眼中也在流淚。隆泉老法師,一字一句,唸得非常清楚,音調極為殷重,好像每一音節,都能激動我的脈搏,啊!這樣的情境,有生以來,要算是第一次經歷了,以往參加許多佛事,從未有過如此微妙和痛切的感覺。好像只有當時的我,才真正地投入了佛陀的腳下,感到了佛陀的真實性和存在感。後來我想,出家人為何一定要懺摩、要受戒,理由即在於此了。
  
  十二日一早,懷著清涼輕快的心情,到了臺北市華嚴蓮社,早餐後,由成一法師布置戒壇,並也由他引禮站班。上智下光老和尚降重禮佛登座畢,我即長跪合掌,靜聽開示,繼而隨聲迎請諸佛菩薩,護法聖眾,降壇護戒。一迎請我即一禮拜,迎請禮拜之時,我又噙淚欲滴了,因為這時的氣氛,極其莊嚴肅穆。接著說戒、講戒、搭衣、展具。沙彌戒的佛事才算圓滿。佛事終了,雖只上午九點,但因天氣悶熱,老和尚與成一法師,已是一身大汗。如此熱天,穿單層衫褲猶覺太熱,何況加上海青與衣,我又偏偏在此大熱天裡請求傳戒,對諸阿闍梨及戒和尚,我真不知如何感激才好。
  
  受戒歸來,搭衣持具拜禮恩師之後,我第三次流淚了,因為我想,我今年已三十,已是兩度出家,到此為止,才真是個合法的出家人,出家容易,要成為一個出家人,又何其難呢?再說,我雖受了沙彌十戒,今後的歲月,能否受持,則又有頗多的問題,因以弘一大師,畢生弘律,也只自稱多分優婆塞,何況是我?如果徒備受戒之名而無持戒之實,不但有負佛教,也該愧對此番出家的初衷。前後思惟,兩顧茫然,自主毫無把握,能不愴然淚下。我不是一個善於流淚的人,但到如此情境之下,竟又抑制不住。
  
  五、中國佛教的戒律問題
  
  但是,目前的中國佛教,對戒律的問題,還有許多地方,急待解決。憑良心說,中國的佛教,自來精於律行的高僧,在比例上總是佔的少數。事實上,律本之中,有些條文適合於佛陀時代的印度社會與印度民族,未必適用於今日的時代社會與中國民族。佛制受戒出家,捨戒還俗,一人在一生之中,可以數度出家也可以幾次還俗;佛制半月半月誦戒,犯了重戒逐出僧團,犯了輕戒如法懺悔。中國佛教半月半月誦戒,僅限少數道場,誦戒也只徒有具文,佛陀時代的白眾懺悔,那種真誠坦率的風氣,已蕩然無存。但是佛陀入滅之時,告誡弟子,後世當以戒律為師,復興佛教,重振佛教的宗教精神,似也捨去弘律莫由。本來,戒律之中包含德行及威儀,出家之後必須學戒持戒,乃是理所當然的事。一個宗教徒之成為一個不同於非宗教徒者,端在其舉止行為之中表現出,如果不學戒而想成為一個卓越的宗教家,那是很難的。我很慚愧,不足言戒,冒昧寫來,已有褻瀆之嫌,鑑於戒律問題的嚴重,雖不敢說,已經說了如許,願諸精於律學的大德,對中國佛教的戒律問題作一番整頓與改進,否則苟安因循,終究不是辦法。(一九六年七月十五日於北投,《人生》一二卷八期)

 

受戒燃香是必要的嗎?

 相信當我寫了這個問題的見解之後,不贊成燃香疤的人會反對我,贊成燃香疤的人也會敵視我,因為我是既是贊成,但也反對。
  
  依照一般以訛傳訛者的想法,認為受戒與燃頂香,是一體的兩面,根本就是一回事。如果受戒而不燃頂,此一受戒的身分,簡直無法得到多數人的承認。並以為頂香燃得越多,戒品也就越高,因此有人以為沙彌戒燃香三炷,比丘戒燃香九炷,菩薩戒燃香十二炷。其實,小乘戒根本不許故意損傷身體,若故意損傷者,便是犯戒,《十誦律》中有明文規定,故意自斷手指者,犯惡作罪。既不許故斷手指,自也不許燃燒手指,至於是否能燒頭頂,自亦可以推想而知。所以西藏的喇嘛,沒有燃香的規矩,他們雖行的是大乘密教,雖也主張苦行;而南傳的小乘國家,根本無此見聞。那麼,沙彌與比丘戒,都是小乘戒,小乘戒並沒有燃香的行門。唯有大乘菩薩行,才有燃香一門。
  
  燃香的最大根據,乃是《梵網經》,以及《梵網經》的諸家註疏。《梵網經》輕垢戒第十六條中說:「見後新學菩薩,有從百里千里,來求大乘經律,應如法為說一切苦行,若燒身、燒臂、燒指,若不燒身臂指供養諸佛,非出家菩薩;乃至餓虎狼師子,一切餓鬼,悉應捨身肉手足而供養之。後一一次第,為說正法,使心開意解。」
  
  此一苦行,是教出家菩薩燒身、燒臂、燒指,是教出家菩薩捨了自己的身肉手足,供養餓虎狼獅子及一切餓鬼。
  
  至於燒身供養諸佛的記載,除了《梵網經》,其餘大乘戒經,多無明文規定。但在其他的大乘經論中,倒是有的,例如《法華經》的〈藥王菩薩本事品〉,就有燃身供佛的記載,並且得到八十億恆河沙世界諸佛的同聲讚歎:「善哉,善哉!善男子,是真精進,是名真法供養如來。」天臺智者大師,也在讀到此處,而得豁然大悟,寂而入定,親見靈山一會,儼然未散。可見燒身供養諸佛的功德,是不可思議的了。所以《法華經》的同一品中又說:「若有發心,欲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者,能燃手指,乃至足一指,供養佛塔,勝以國城妻子,及三千大千國土山林河池,諸珍寶物,而供養者。」
  
  但是,我們應該明白一個事實:藥王菩薩之能行此苦行道者,已非一般凡位的初發心菩薩可比。他先服諸種香料而滿千二百歲,再以香油塗身,再以神通力願,而自燃身,燃燒之後,又經過千二百歲,其身乃始燃盡。那麼試問:我們誰能有以神通力願而自燃身的工夫?誰能將此血肉之軀一燒便可燒上一千二百年呢?
  
  至於為了求聞佛法,而能不惜捨身的例子,佛經中很多,所以《華嚴經.入法界品》普賢菩薩曾對善財說:「我法海中,無有一文無有一句,非是捨施轉輪王位而求得者,非是捨施一切所有而求得者。」但那都是忍位以上的菩薩,處身於沒有佛法的環境中,才是如此的。另外,自捨身肉手足,而去供養餓虎狼獅子、一切餓鬼,為的是慈憫眾生,並願以此捨身相飼的方法,來攝化接引他們,所以《梵網經》的同一條中,接著便說:「後一一次第,為說正法,使心開意解。」故而菩薩為度眾生,三千大千國土,無有一處不是捨身肉腦髓之所。菩薩為救饑民,可以變作一座大肉山,由人分割;可以化作大魚,由人取食;為救一隻鴿子,可以國王之尊,生割身肉以代。雖然鮮血淋漓,仍舊不以為苦。但此也是聖階的菩薩,才能做到。否則,既已捨身而飼餓虎狼獅子等在先,何得仍能「一一次第,為說正法,使心開意解」之在後呢?同時,未登忍地,即使有其捨身的大心,捨身之際,卻不能沒有痛苦的感受了。既在痛苦之中命終,命終之後的去向也就很難自主了。因為凡位的眾生,業障多於善因,定業重於願力,所以痛苦而不瞋者很少,瞋心而不墮者不多。故於《梵網經》的輕垢戒第三十八條,便規定菩薩不得故意到難處去,否則便是犯戒,難處之中,包括:「國難、惡王、土地高下、草木深邃、師子、虎、狼、水、火、風難,以及劫賊、道路毒蛇」等等。這與第十六條所說,並不相違,那是指的聖位菩薩,這是指的初發心菩薩。聖位菩薩,捨身飼於虎狼,因他能夠攝度虎狼,初發心菩薩雖被虎狼連肉帶骨全部吃光,虎狼不唯不能得度,反因吃了行道的菩薩而業障更重。因此可知,捨身的功德及其精神是偉大的,但在初發心的菩薩,自己尚未站穩腳步,切莫輕言捨身,否則種了苦因,仍得以苦報來受,那是很不合算的事。
  
  我們在佛典之中,可以看到捨身燒身的記載,即在《高僧傳》中的〈忘身篇〉及〈遺身篇〉中,也不乏其例。或為衛護佛法,或為度生悲願,或為功德的祈求,故其每能發生很大的作用,其中自有聖位的菩薩示現,然也不能說絕對沒有凡位的行者。但是這種法門,如果自己沒有把握,或者不到緊要的關頭,最好不要貿然使用,因為色身雖不值得重視,色身卻是修道的工具。如果功力不夠,慧力薄弱,一味貪著於功德的追求,便去燒身捨身,充其量只能生天享樂,樂盡還墮三塗,要不然還可能墮到魔王天去,那就更慘了。
  
  再說到燃頂的行門,在佛典中,自亦不乏根據,並且不唯燃香,甚而尚有以刀剜去頂肉,灌注香油,以頭頂而做燈盞來點燃的。這種行門,的確可敬可頌,但也不是勉強得來的,如若虔敬之心不足,忍耐之力不夠,那是受不了的。同時,《梵網經》的規定,只是燒身、燒臂、燒指,也並未要人燃頂。或有解者以為頭是人體的最上部位,也是最尊貴處,所以用燃頂來象徵或代表燒身的意思,這一解釋,當然也有道理。不過我們必須明白一個事實,《梵網經》雖然要求出家菩薩,必須燒身、燒臂、燒指,並須捨身以飼獅狼餓鬼,但卻並未說明,凡受菩薩戒的比丘,必須首先燒身或捨身,若不燒身捨身,便不得戒。尤其並未規定在受菩薩戒前的出家人必須燃頂,才能得戒。所以燃頂這一節目,也不是授出家菩薩戒的必經過程。燃頂與正授戒禮,根本就是兩回事。如說出家人求菩薩戒,燒身捨身在前,受戒得戒在後,身既先已燒了捨了,還由什麼東西接納戒體呢?難道是受的幽冥戒嗎?如今燃頂,雖非燒身捨身,但此燃頂的根據,乃是同一源流。
  
  我本人絕不反對燃香,但應出於各自的心願;在授出家菩薩戒之前,或在講解《梵網經》之時,戒場的戒師,開示戒子應行苦行,這是必要的。苦行的最大意義,是在體察此一有生之患,只要有生死,便有痛苦,痛苦則以燃火燒肉為最難忍,然而燒肉雖痛,死的痛苦比此更甚。為了警策行者不要樂不思蜀,而將生死大事棄諸腦後,並將眾生的痛苦,置諸不理,所以要燃香;為了表示並不貪著此一血肉之軀,若有必要,隨時可以捨卻此一血肉之軀,所以要燃香。有人說:燃香絕對不痛,如痛便是業障。這是存心的妄語!尤其要求一個求受菩薩戒的初發心者,燃香而不感覺痛,除非他是個再來人,否則就有些過分了。事實上,燃香的目的,不在使人感覺不痛,相反地倒是希望行者能夠體味一下痛苦的感受,使其對於自利利他的工夫上面,有所警惕。有人誤解燒身供佛的本義,以為佛菩薩喜歡接受我們用肉體來焚燒供養,所以燒身有大功德。倘若當真如此,佛菩薩之比諸血食的鬼神,也就高明不了多少了。其實,燃香供佛,並非供養身外之佛,而是供的自性佛,由於發心燃香,益加精進,對於成佛的階層,必將日漸接近,所以是供自性佛而非供的身外佛,諸佛之所以讚歎藥王菩薩燒身供佛,乃在讚歎其道心的堅固,苦行的偉大,並不是因為受了燒肉的供養而感到歡喜。佛是究竟圓滿了的人,佛還缺少什麼嗎?佛還需要我們以燃香燒身來供養嗎?因此,戒場對於苦行的開示,固然必要,菩薩戒前的規定燒香,則大可不必,若有發心燃香者,應加讚歎,如果不想燃香者,則不得勉強。燃香的時間,也不必規定,任一時間發心,任一時間皆可燃香,燃在頭頂固佳,燃在其他的部位,也未嘗不善。
  
  當然,歷來戒場燃頂,並未「強制」執行,並且有的戒場規定只准燃三炷,竟還有人要求燃六炷與九炷的,戒師不許,新戒則有自動於私下加燃的,筆者便是在如此的情形下,燃了九炷。但是有些不願燃頂的人,在群眾心理與集體行為的影響下,便不得不跟著隨眾了。這有一個事實,可資說明。我有一位同戒,他本反對燃頂,後來因我在私下燃了九炷,他的師父問他是不是也願意燃九炷,他初有難色,繼而看看我的表情,似乎並不介意,於是他說:「好罷,我也燃九炷。」這是我影響了他,但他以後有沒有埋怨我,卻不得而知了。
  
  燃香非比燒身,痛苦究竟有限,即非聖位菩薩,未嘗不可實踐,但最要緊的,是在出於各自的真正發心。否則的話,教者與燃者,不但皆無功德,並且都有罪過。如說,一味肯定「若不燒身燒臂燒指,即非出家菩薩」,頭頂燃香,卻並不等於「燒身燒臂燒指」,菩薩自初發心的凡夫而至成佛,共有五十二個階位,不必要求凡位菩薩,事事皆向聖賢位者看齊。否則,《瑜伽菩薩戒本》可開七支罪,《攝大乘論》可開十惡,也跟著開嗎?非地上菩薩,那是不許開的。再說,沙彌受菩薩戒,也算出家菩薩,沙彌若於受菩薩戒前,若一燒身,固然連菩薩戒也求不成,若先燒臂燒指,而受菩薩戒,但又不能像藥王菩薩那樣,以大願力而使燒去的臂指復原,無臂與無指,竟又成了求受比丘戒的障礙了。
  
  我不反對燃香,但我希望以後的傳戒道場,對於燃香一節,能夠加以考慮改良。我很贊成改革的作風,但卻不能同意過激的批評。有人說燃頂的動機是出於戒師的規定,燃頂的目的,則皆在於偽善虛榮及面子的鼓勵。這種批評,未免太過。勉強人家燃頂,固然不對,難道自願的燃香,也不許可嗎?難道就不承認宗教情緒的具體表現嗎?我們批評時弊,是對的,如要離開宗教的本位,便錯了。否則,與胡適罵佛教的羅漢、和尚、尼姑都不思做人,有什麼不同呢?
  
  還有人做考據工作,以為和尚燃頂,是出於清代順治皇帝的殘酷通令。我不知道這有什麼信史可以作為根據,我卻可以證明和尚燃頂,並非始於清代順治的通令。明末崇禎五年(西元一六三二年)蕅益大師三十四歲,結夏安居,燃香十炷,自恣日更燃頂香六炷,得沙彌菩薩戒(見《靈峯宗論》)。這比順治元年(西元一六四四年),早了十二年。蕅益大師以前,燃頂者,自亦不無先例。可見和尚燃頂的苦行,並非始於順治的通令。
  
  誠然,中國受菩薩戒的第一人,是東晉末年的道進律師,他以三年的時間,在佛前感發菩薩戒體,但也未見其有燃頂的記載。以後求受菩薩戒者,雖然鼓勵讚歎苦行的功德,卻也未有規定非要燃頂不可。所以今天的我們,不得貿然廢除燃香,也不必規定新戒非要燃頂不可。我寫此文,知我罪我,其誰人歟?(《海潮音》四三卷四月號)

 

論捨戒與還俗

 在我國佛教史上,雖有好幾位人物,由僧尼還俗:例如:朱元璋還俗做皇帝,劉秉忠還俗做宰相,姚廣孝還俗做少師,武則天還俗做女皇。但是中國社會之對還俗的僧尼,總是不尊重,尤其是佛教界中對於還俗的僧尼不予諒解,實在是不幸。
  
  正因僧尼的還俗,不受尊重,不得諒解,致使一些雖不能守持僧戒,甚至已經破了淫、盜、殺、妄──特別是犯了淫戒的出家人,仍然覆藏遮掩,不願還俗;即使因為知恥而偷偷地還了俗,還俗之後,便不敢在佛教界中露面了。
  
  因此,我們必須檢討前者的不要面子,而應該同情後者的「不能見人」。前者是污辱僧寶的敗類,後者起碼也可算是知恥的好人。
  
  這一問題,太虛大師曾經寫過三篇文章,依次是:1.〈告青年苾芻之還俗者〉,2.〈尊重僧界還俗人〉,3.〈不能守僧戒還俗勿污僧〉。(以上三文見《太虛全書》三四.六二五六三頁)
  
  但是直到如今,此一根深柢固的觀念,仍未有所好轉。我們見有犯了大淫戒的僧人,仍不肯還俗的;見有公然娶妻生子而仍披衣說法當住持的;見有因了情欲的逼迫,偷偷地還俗生子而不敢再到佛教界中露面的。
  
  這是我們的社會,對於佛教教理認識不夠,對於基本人權未能尊重。特別是教內的人,甚至姑息犯戒而不還俗的僧尼,卻又不能原諒捨戒還俗的僧尼。
  
  因為不學戒律,對於戒律的知識太差,竟以捨戒還俗為恥辱,不捨戒而犯戒,倒覺得無所謂。
  
  最大的原因,中國佛教的僧尼,沒有僧團制裁的約束與保障,所以形成了這種局面。
  
  但是我要指出:居於僧尼本位,即當守持僧尼的戒律,若不能夠守持,應該立即捨戒還俗,僧尼犯了男女淫欲,便是破根本戒,犯一條當墮地獄九十二萬一千六百萬年。
  
  除非是個不信因果、不信佛法的人,即當相信佛的戒律不是僅僅用來嚇唬人的。
  
  身為一個出家人,不能守持根本四條戒,還算什麼出家人?
  
  我們要知道,出家與在家的最大不同處,便是戒絕男女的淫欲行為。在五欲之中,以淫欲之樂最為殊勝,所以要發心出家,實在不是一樁簡單的事。但是在比丘戒的四大根本戒中,卻以盜戒最難守持,淫戒當算其次,凡是不與而取,過了五磨灑的價值,即成大盜,破根本戒。大淫戒卻要男女既成相交的事實,才能構成破根本罪,只要能夠稍加自持,淫欲心起,即予克服,犯大淫戒是不太容易的。
  
  然而,僧尼犯戒的最易受人注意者,卻又是淫戒,煩惱最難克服的,也是淫欲。由於生理上內分泌腺的刺激,如再加上外境異性的不斷誘逼,若無堅決的意志與不拔的信念作為立足的基礎,隨時作克己的修持者,破戒的行為,便很可能促成。但若稍有羞恥之心,只要男女雙方有一方能夠警覺,便不致於破戒。再說,出家人的生活,也沒有在家人那樣隨便。
  
  不過,僧尼的自動還俗,大多數,是由於男女的情欲所引起。少數則由於興趣及事業等等的其他因素。所以比丘戒中,說到捨戒還俗的,也僅淫戒一條。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中說:「勸他歸俗,得吐羅(偷蘭遮)罪。」我們應該讚歎出家功德,不要勸人還俗,勸人還俗是有罪過的。所以我們當勸受了煩惱逼惱的僧尼們,應先試做修持的工夫,比如:念觀音聖號及彌陀聖號,或者禮拜,或者懺悔,或者請大德開示。如果一切均無效用,均不能夠克制時,則不妨勸其還俗,此義在《律攝》中有詳細說明。比丘還俗,可有三次(亦說可有七次)。也就是說:有三次出家受戒,三次捨戒還俗的機會,到第三次捨戒還俗之後,才不能再來出家受戒。
  
  比丘尼捨戒還俗,只許一次,《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卷三中說:「苾芻尼一捨法服已歸俗者,不應更令出家,若與出家者,師主得越法罪。」《十誦律》中也說:「比丘尼一返戒,不復聽出家受具;若捨戒已,轉根作男子,與受比丘戒,不犯。」
  
  事實上女人對於煩惱比較有忍力,羞恥心也大些,男女互犯姦淫,總是以男的為主動者多。所以比丘可有三次還俗的機會,比丘尼則僅一次,至於由女根變為男根,實在不是尋常的事,故也不必指望。同時這也警告比丘尼們,如是好心出家的,不要隨便退心還俗。
  
  捨戒還俗的方法很簡單:
  
  《四分律》中說:「若比丘,厭比丘法,便云:﹃我捨佛、捨法、捨比丘僧等﹄,作如是語,了了說,是名捨戒。」又說:「若作是思惟,我欲捨俗,便了了捨戒,是謂戒羸而捨戒。」(思惟:我念父母、兄弟、姊妹、婦兒等,欲捨佛、法、僧。先思後說,即成捨戒。)
  
  《摩訶僧祇律》中說:「若向五眾及白衣等言:我捨佛、捨法、捨僧、捨學、捨說、捨共住、捨共利……皆名捨佛,即名捨戒。」
  
  《薩婆多毘尼毘婆沙》中說:「捨戒時無出家人,若得白衣,或佛弟子,非佛弟子,但使言音相聞,解人情,亦得捨戒,一說便捨,不須三說。」「受戒時,如入海採寶,無數方便乃得,故須三師七僧,捨戒時如失寶,盜賊水火,須臾散失,亦如從高墜下,故對一人便捨也。」
  
  由此可見捨戒,不必使用儀式,如果捨戒的人能夠深知佛法,懂得戒律的尊嚴,並不以捨戒還俗為恥者,可以在大眾僧前公開宣布捨戒,並於捨戒的同時,脫下僧服,換穿俗裝,宣布捨戒,亦宣布捨僧名而改俗名。這是最最光明磊落的事。如其還俗之後的職業與生活有困難,僧團之中,尚可勸請居士協助,或由僧團的師僧同道直接資助他成家立業,他雖然還俗了,但還是佛教徒。或退為在家菩薩戒,乃至最少仍是三皈弟子。他還可以為佛做外護。
  
  如果沒有這種勇氣,或者由於情境的急迫,比如男女相互貪愛膠著,等不及向大家公開宣布捨戒,便要犯淫之時,不妨對面男女或任何一位懂事懂話的人,向之宣布捨戒。但是一定要宣布捨戒在先,男女淫行在後,否則即成破根本戒,不算捨戒。捨戒之後沒有戒罪,但有性罪。若不捨戒而去犯戒,便有雙重罪了,戒罪尤其可怕!唯其捨戒之後,必須還俗,若不還俗,即成賊住。
  
  本來,捨戒還俗並不可恥,破戒戀棧才最可惡,故在泰國與緬甸等的佛教國家,皆以出家為光榮的事,出家還俗,也是平常的事,並且以為唯有還俗的人,才是標準的國民,他們不以還俗為恥,並以做過和尚為榮。所以他們沒有一個不捨戒的還俗人,也沒有一個犯根本戒的出家人。願意持戒,即可出家,受戒出家的大門隨時開著歡迎;不能持戒,當可捨戒還俗,社會上的職業,也多歡迎還了俗的出家人。
  
  在我們中國,適巧相反,不以出家破戒為罪惡,竟以捨戒還俗為恥辱,這是顛倒,絕對的顛倒!
  
  這有兩個原因:
  
  中國的出家人,能有謀生的技能者不多,即使有其謀生的技能,在家謀生,總沒有比出家受供養容易。再說,出家人當其出家之時,並不準備還俗,他們的事業基礎,也就建築在出家的身分之上,如果一旦捨戒還俗,勢將前功盡棄,而去另起爐灶,所以雖有煩惱業障現前,仍無勇氣捨戒還俗。(這是不明因果,不知罪報!)事實上一個本不適宜過僧侶生活的人,他要勉強過下去,不唯痛苦,也將必有罪惡產生,他的事業也絕不會太好,何不及時抽身,乾脆還俗!有位心理學家說:當你發現人生的路向走得不對時,切不要怕與過去的教養和觀念斷絕關係。拿出勇氣,另闢生路。
  
  中國的社會,普遍地輕視還俗的僧尼,致使還了俗的,多有不敢承認他曾出過家,甚至不敢承認他是信仰佛教的;尚未還俗而又不能習慣出家生活的人,也就因此寧可生活在罪惡之中,也不敢輕易捨戒還俗。再有,佛教界中,也不原諒還俗的人,這在前面已經說過了。
  
  補救的方法,是實行太虛大師的號召:「尊重僧界還俗人。」不唯尊重還俗人,更應該幫助還俗人,最低限度他們要比一般從未出過家的俗人更有信心,也更有教性。否則,犯戒不還俗,僧界不清淨;還俗不受尊重,戒羸(不能持戒)者又不敢捨戒還俗,實是佛教最大的不幸!
  
  關於捨戒的問題,我想附帶說明一點:
  
  佛教的戒律,分為比丘戒、比丘尼戒、式叉摩尼戒、沙彌戒、八戒、五戒、菩薩戒。除了菩薩戒,任何一種戒,均可捨,在生時不捨,臨終捨壽時也要捨。菩薩戒則一受永受,若不破重戒而失戒,盡未來際時,直到成佛,即使成佛,更無捨戒之理。
  
  捨戒也有區分:比丘戒、比丘尼戒、式叉摩尼戒、沙彌戒,要捨即是全部捨,不可逐條捨。
  
  八戒(八關齋戒),本來是六齋日分別受持。照理,每逢受八戒的當日,應於早晨向一比丘阿闍梨前受,所受僅是一日一夜,不是一受永受。故也無所謂捨戒。
  
  五戒,可以分條受持,如果受戒之時已經全部秉受,受戒之後,覺得不能全持,即可分條捨戒。
  
  菩薩戒是大乘戒,根據《菩薩瓔珞本業經》的說法,可以隨分受持,如覺不能持守之時,以理推之,當也可以隨分捨戒。
  
  最要緊的,不可貪圖名譽好聽,受了什麼戒,如果受而不能持,便算犯戒,受戒犯戒則罪加一等!若盡最大努力,仍不能守持淨戒,即應捨戒。
  
  根據蕅益大師及弘一大師的判斷,現時的中國比丘,當未得戒,但是,既居比丘之名,而犯比丘之戒,雖未得戒,當與得戒犯戒同科。
  
  又根據蕅益大師及其弟子,雖然捨了比丘戒,仍未還俗的先例,可知不能持戒應捨戒,捨了比丘戒,也不一定就要去還俗。
  
  於此研究,現時的中國僧尼,倒不妨考慮「捨戒」這一問題,否則尸其位美其名而無其實者,豈不是在日日招愆?(《覺世》一八一期)

 

來源:www.book85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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